《指导意见》出台 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尚需细化
● 在产品质量方面,平台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 平台应在规则上面下功夫,比如加大对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家的违约责任。从一开始就对平台经营者的资格、门槛严加审核,查明其资质,还可以考虑利用技术手段对商品来源进行追溯
● 平台责任不宜过于加重,尤其是平台责任不能替代政府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履行好法定职责,同时又要注意不能像管超市那样管平台,对于平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则应压实
平台经济显然尚有巨大潜力可挖。一个来自顶层设计的定调,预示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将迎来新的重大利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五个方面作出了部署。
“包容审慎监管”依然是中央的态度,在此前提下,《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
电商,是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在产品质量方面,平台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有望让目前不甚清晰的平台责任变得更加明确。
“《指导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对于规范依法经营,保障各方权益,最终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说。
神秘买手随机抽检
检测结果赏罚分明
加强平台自治,是业内专家最常见的呼声。
事实上,中国的互联网平台在自身责任的探索上也从未止步。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大型企业之一的京东,在社会最为关注的产品质量监控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8月12日下午,在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的会议室里,出现了一位“不速之客”——戴着猴头面具,连声音似乎都作过处理——他便是京东的神秘买手石先生。“因为我们工作的性质,我们的个人信息对外必须严格保密,这也是保证我们神秘抽检客观性的必要措施。”石先生解释道。
买买买!石先生有着最让女生们羡慕的职业。不过,神秘买手们也有自己的烦恼。例如石先生就因为一年下单了超过500双女士高跟鞋,引起妻子的误会,“爱人怀疑我外面有人了”。
此外,买什么东西也不是买手们随心所欲的事情,他们要根据京东的指示进行。正如石先生所说,买东西是为了抽检,即京东要保证平台商家持续向消费者供应质量过关,甚至优异的产品。
据京东零售集团平台生态部质量提升部总经理孙彬介绍,不同于传统的随机抽检,为了让买手能够更精准地抽检商品,京东神秘抽检每月要分析千万级别的用户反馈大数据,依托AI自然语义分析方式,对质量问题集中点进行分析,再将购买指令下达给神秘买手。
“某款商品在平台上收到的差评比较多,其被抽到送检的几率就会比较大。如果被抽检的产品检测出来质量不过关,商品就会被下架,商家同样也会面临罚款、降权,甚至关店的处罚。这样的处罚对厂家有比较大的震慑性,可以让商家不敢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石先生说。
正是因为神秘抽检可以封杀商家及产品,其在京东内部有“六扇门”之称。孙彬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京东神秘抽检覆盖品类300多个,有数千个检测项目,大部分实物品类商品每年至少都会被抽检一次,重点品类的商品每年可能会被抽检2至4次,甚至更多。神秘抽检过程中,还有4K高清录像,对于重点检测点有高清特写,以保证公平公正。
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权威,京东与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SGS、天祥、莱茵、华测等权威质检机构合作,由后者作为承检机构。
在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一双鞋若要被确定为质量无忧,需要经过重重考验:当着《法制日报》记者的面,工作人员打开了一个有着京东包装袋的鞋盒,拿出一双皮鞋,先通过目测来判定其尺码是否与标示一致,左右脚是否大小一样,是否容易折断等等;随后,进入多个检测室,在各种仪器下被检测是否防滑、是否掉色、是否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学成分、材料类别究竟如何等。
据透露,其中个别检测项目所执行标准甚至优于国家标准。
如果被神秘抽检抽中,等待商家的也许是更好的结果:对于结果达到甚至优于京东标准或京东认可的国际标准,京东会将其作为商品推优的重要依据,在平台上给予更多流量和资源。“在赏罚分明的措施下,商家想在京东平台开展稳定、良好的经营活动,必须自觉严控产品质量。”孙彬说。
平台治理逐渐加强
杜绝假货任重道远
电商平台的产品质量正在受到广泛认可。
据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在国务院新闻办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们组织了10家主要电商平台,甄选国内外优质品牌,将高性价比的亲民商品推荐给消费者,商品的好评率超过97%。”
近日公布的一组数据也足以证明这一点:上半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保持快速增长,全国网上零售额达4.82万亿元,同比增长17.8%。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8165亿元,同比增长21.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20%。
这与电商平台自加压力,在产品质量方面主动作为密切相关。据了解,近年来,多个电商平台严格平台治理,打假成果显著。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观点倾向认为,平台须守住质量底线,但也不能泛化为“无限责任”。这种节制的责任界定思维,与中央有关包容审慎监管的价值取向一脉相承。
“从规则上来看,网络平台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还不是很明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说。目前,有关网络平台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规定中: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电商平台自营与他营(平台内经营者)业务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关于电商平台区分情况对他营产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邱宝昌介绍说,旨在于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参与方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电子商务法,对平台责任进行了规定。比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等等。
其中,电商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尤为重视,至少有12处明确提到知识产权保护。7月1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强调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主体责任时,同时提出依法惩处网络欺诈、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行为。
“平台打假不易,毕竟平台是跨地域的,它不像一个超市那样,商品是有限的。”邱宝昌说,近年来,平台在打假、保证产品质量上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目前电商平台仍然不能杜绝假货,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平台的自我治理,也需要政府尽到相关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层层压实平台责任
“网络平台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继续探索,以及行业指导性意见的不断细化。”丛立先说。
然而,这在实践中并不容易。事实上,在划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责任方面就存在诸多难点。丛立先说,互联网正在广泛和深度地平台化,大小网络平台不计其数,而网络平台的种类、表现形式、商业模式、具体运营等方面千差万别,并且还在快节奏地进行着从形式到实质的演变。可以说,无论从商业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一成不变的网络平台是不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责任划分的难度可想而知。其中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厘清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既不给平台不公平的额外压力,又能保证公平合理的网络交易生态环境的营造,真正找到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平衡点。”丛立先说。
邱宝昌同样认为,平台责任目前确实存在一些不清晰的地方,而平台的很多问题并不能类比线下去进行监管。平台发展日新月异,过去平台还可以类型化,如最初是信息平台(新浪、搜狐等),后来发展出交易平台(京东、淘宝等),还有社交平台(微信、陌陌等)。这种发展逐渐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在交易平台上也可以社交,在社交平台也可以买卖。相较于平台的快速发展,法律难免滞后,这也是我们强调对平台进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因。
在邱宝昌看来,平台责任不宜过于加重,尤其是平台责任不能替代政府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履行好法定职责,同时又要注意不能像管超市那样管平台,对于平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则应压实。
对此,邱宝昌建议,平台应在平台规则上面下功夫,比如加大对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家的违约责任,既要打假,又要防患于未然,即“在平台规则设计上,不要为了拉客户,出现泥沙俱下的情况”。要从一开始就对平台经营者的资格、门槛严加审核,查明其资质等,还可以考虑利用技术手段对商品来源进行追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法工作委员会会长齐爱民认为,对于平台而言,应当采取更加包容开放的原则,鼓励平台采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认清平台提供链接和交易撮合的本质,强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同时,鼓励企业采取事前合规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平台内部治理。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避免将本属于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加给平台,保证“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监管理念的有效落实。
丛立先建议,一方面,对已经形成较为固定形式的超级平台的产品质量责任予以细化的明晰,例如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平台等,采取的方式可以以行业指导性意见或规范的形式进行,宜于根据实际需要常改常新。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与执法不宜在事前与事中阶段介入,更多应该在事后阶段予以介入。另外,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作用,在本领域的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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