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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历史沿革?企业发展沿革

    一、1949年到1966年期间登记管理制度

    这些措施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党在过渡时期的总线、总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初期(1978年—1992年)

    2000年3月,为规范企业登记公告工作,加强对企业登记公告工作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社会主义时期(1953年—1956年)

    1979年12月26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登记。

    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定《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同年,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国家财政经济相当困难,当时的首要任务便是大力恢复和发展经济。为使工商业重新焕发活力,中央人民成立了中央私营企业局,其职责主要是制定私营企业政策管理和规范私营工商业经营活动。

    1979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这是工商机关恢复建立以来,第一次参与制定发布有关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也是第一次就某些行业开展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以此为标志,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案》。

    一是对在流通领域中从事粮、棉、油、布等重要行业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停止办理开业登记。二是对其他一些私营工商业和在整顿中不合格的企业,在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进行了关、迁、并、转。三是落实第一个五年计划目标,充分发挥私营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四是基本完成了全国各行业公私合营工作。

    2013年2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工商登记制度。同年3月,十二届全国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和职能转变方案》将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该放的放到位,要加快企业工商登记制度,为人民群众增加更广的就业门和更多就业机会,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之后,李克强总理又先后两次就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推进工商登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总结地方经验,以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创业。

    二、1966年到1978年期间登记管理制度

    1976年以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左”的错误指导思想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还处于徘徊阶段,没有真正打开局面。

    多年来,工商部门始终注重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一是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40个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文件,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支持创新登记管理体制机制,放宽登记事项条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优化市场准入。二是国家工商总局推动建立了部分试验区企业登记机关联系机制。2009年以来连续五年召开座谈会,就工商登记的功能作用,登记的方向、目标、内容、条件、步骤等,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并稳妥推进。三是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广东省的商事登记力度较大。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广东部分地区开展试点,11月又原则同意广东省将试点范围扩大至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佛山市顺德区,并对营业执照部分记载事项(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登记方式进行了调整。2013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方案》,在深圳市、珠海市试行后的营业执照。在此期间,深圳市和珠海市相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为两地商事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各地工商部门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登记注册方式、推进科学高效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特别是各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零首付”、延长出资期限、放宽货币出资比例、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等方面的探索做法,为工商登记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印发新的《公司年检报告书》等企业年检文书格式和戳记样式。

    这一阶段,企业登记管理不断强化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公司登记制度的建立,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2003年至今)

    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完善和系统的针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行规,也是我国专项经济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法人的条件、登记事项、开业、变更、注销、公告、年检、证理、监督处罚等重要事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的基本国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新步入正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从逐步恢复到全面确立,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回顾60多年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沿革,我们深切感受到: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商登记制度的继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将为建立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在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方面,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在实践上统一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程序。同年,国家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7年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等,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为工商系统外资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扎实基础。

    2001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做好企业登记工作,加强对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

    1952年年底,经过三年恢复,我国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物价稳定,工农业生产全部得到恢复,为以后大规模经济建设奠定了基础。

    2001年4月,为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20条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是通过强化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市场、稳定主业。二是加强对商品贩运者的管理,严厉打击就地套购、转手倒卖的行为。三是加强对从事居间活动的登记管理。四是严格控制物价波动。五是有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资格。

    党的十四大前后,全国企业登记注册的重点转移到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的轨道,企业登记的范围拓宽、责任加大。

    1953年,我国进入“一化三改”的社会主义时期。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对市场的管理工作,参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具体到登记管理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1963年9月前完成已开业的城乡工商企业的普查和登记。《办法》下发后,登记管理机关对全国各类工商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一法经营,处理了一批违法企业。二是清理了一批无照经营户,同时在审查中发现确有必要保留的经营户,指导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三是为经常性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打下基础。不少地方在全面清查完成后建立了企业登记档案,催办和补办了一批企业的变更登记,还开展了定期抽查验证工作。

    1993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内容涉及审批制度、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登记事项等。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是此次的重点。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这是企业法人登记由综合性管理向事由性管理过渡的一次飞跃。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2年—2002年)

    在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方面,1979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次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组织原则等用法律的方式加以明确,在随后的几年,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1980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外合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0年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年,发布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管理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1949年至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这一时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官僚资本、清查敌伪财产、扶持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新登记发证、协调公私关系、严格规范经营范围、稳定市场物价等方面展开。其中,突出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特别是党的以来,按照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逐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三、以来的登记管理制度(1978年—2014年)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修改了《企业登记程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等规章,制定下发了《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1966年至1976年,国内经济建设混乱无序,也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造成极大。这十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处于停顿状态。主要表现为:

    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方面,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9年,制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等9个文件。2010年,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出台。

    (三)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1957年—1966年)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主体产生、存续、退出市场以及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决定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创新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市场主体登记和管理的重要职责,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建立和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

    1993年年底,全国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公司法》。1994年,国务院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围绕这些法律法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补充完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法人代表人登记管理》,制定并颁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企业咨询代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十余件规范公司登记的规章。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各类企业登记手续。企业登记管理被视为“管、卡、压”而遭到冲击,办厂办店,无须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无法履行。

    这一时期,以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公司法》为契机,企业登记制度。立足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强化市场监管。

    这一时期,个体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基本形成了与体制转轨时期相适应的、以所有制为主要标准的法规体系,逐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年—1952年)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建立完善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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