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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实施新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贷款限额提升2016年4月22日桂林市公积金电

企业缴存 减小缴纳差距 扩大企业自主权

解读:此项修改是为了与《自治区住房制度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要求吻合。

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据介绍,在新《办法》中,赋予了缴存单位(企业)更多选择自主权,有利于调动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扩大缴存覆盖面,职工的权益。

新政实施 适应社会发展9年来首次修改

修改中提到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单位的效益情况,由单位确定是否缴存。

同时,对于缴存职工来说,新《办法》在部分业务办理的时间上也有了不小的缩减,让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时更方便、快捷。

桂林生活网讯(记者秦宇华通讯员林苑卫承刚)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沿用了近9年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完成了一次系统全面的修改,新《办法》赋予了缴存单位(企业)更多选择自主权,有利于扩大企业缴存覆盖面。同时,将个人业务办理的门槛降低、时间缩减,职工最高贷款限额也得到了提升。

按照原来的,自2005年1月起,全区各城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统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外,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还可以建立不超过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新《办法》中,取消了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意味着单位(企业)不能再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这一项内容,也就缩小了不同单位之间公积金缴存的差距。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从企业缴存和个人信贷两方面,对新《办法》中重点调整和修改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及实施办法,一直以来是广大职工高度关注的话题。多年来,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的相关细则方面改动进程缓慢,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的诟病。

目前,修改后的新《办法》已经开始实施。

在新《办法》中,删除了原《办法》的关于“缴存比例可以高于12%(13%—15%)”和“可以建立补充公积金制度”的。新《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表示,2005年开始实施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部分内容,也已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与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以及广西管理规范内容保持一致,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下发了新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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