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突然变卦 说好的欧洲游搅黄了
去年12月,市民钟女士报名参加了深圳国旅新景界旅行社推出的“越野自驾·瑞士巴黎浪漫盛景火车奇峰温泉9日游”,岂料临出发前被告知只有她和女儿两人通过签证,旅行社竟擅自取消全团直飞行程,并将两人行程改成了中转航程,旅行社还以全团只有她们两人为由,不提供跟团导游服务。律师分析称,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最终不能成团的结果,已构成违约。但旅行社却以未违约拒付违约金。
“没跟我提前协商,就把原本香港直飞苏黎世的航线,改成在多哈中转再飞苏黎世的航班。又因只有我们两人成行,旅行社不派跟团导游,这跟我们最初签订的出境游合同严重不符。”钟女士气愤地向记者介绍说,去年12月份,她本想带着即将放寒假的女儿去境外旅游。经过权衡她选中了自己一直很信赖的深圳国旅新景界旅行社,并挑选了“越野自驾·瑞士巴黎浪漫盛景火车奇峰温泉9日游”。在位于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附近的国旅新景界旅行社门店,她支付了与女儿两人共计49950元的出游费用。
钟女士的旅行团本定在1月22日出发,1月20日下午她突然接到旅行社的电线位旅客中,只有她和女儿签证过关,组团人数不够。如果她们还想参加该线点左右,钟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旅行社支付了4000元。
钟女士随后向记者展示了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就在她转账后的次日中午1点,旅行社方面又连续向她发信称,本应从香港直飞苏黎世的航班变更为先飞卡塔尔首都多哈后再飞瑞士苏黎世,此外由于只有她和孩子两人出团,旅行社不提供跟团导游服务。出于安全考虑,钟女士无奈决定取消行程,并向旅行社提出退费要求。
钟女士认为,旅行社方面在出行前3天内,未告知她本人便擅自更改航班线路,属于违约行为。她和旅行社签订合同的第十条内容中显示: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钟女士是行程开始前3日收到通知,所以按合同规定,该旅行社应向钟女士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深圳国旅新景界旅行社质管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1月20日才得知这个团只有钟女士和女儿的签证获批,该团肯定无法成行。旅行社便自行做主取消了此团的全部直。当晚9点左右,得知钟女士和其孩子将会继续参团,遂于次日再去订该直飞航程时,但机票已经销售一空,之后购买了经飞多哈转机的航班。旅行社承认擅自取消机票为其工作失误造成,在钟女士取消该行程后,旅行社也承担了所有机票损失,并将全部团费49950元退还给了钟女士。
对于钟女士提出的违约金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该团未达到人数因此撤团了,按照合同,撤团之后是应该退给参团游客违约金的。但因钟女士和其女儿表示继续参旅,意味着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新合同下,钟女士和其女儿作为散客,我们保证了客人乘坐的飞机可以到达所在目的地,满足了旅客的需求,所以不是违约。”
而记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看到:“成团的最低人数可为1人,如不成团”问是否同意解除合同时,钟女士选择的是:“旅游者不同意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虽然旅行社单方面认定合同因为人数问题已经解除,但从钟女士的角度而言,其实双方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依据钟女士和深圳国旅新景界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钟女士和深圳国旅新景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为1人,因此只有钟女士及其女儿这两个人亦可以成团,出境社(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出团。但出境社在未征得钟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所有旅游者发出不能成团通知并退了所有直,已构成违约。钟女士及其女儿具有继续本次出境旅游的条件,在其表示仍希望继续前往旅游地时,原合同仍合法有效,并未解除,不存在出境社质管部相关负责人所说的重新订立合同的情况,因此出境社(旅行社)应当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出境社(旅行社)重新购买机票的过程中,在未征得钟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程线路,亦已构成违约。
最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认为,深圳国旅新景界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最终不能成团的结果,已构成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钟女士作为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即出境社向钟女士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