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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累计亏损超注册资本50%可被暂停业务

卡组织们即将迎来新的管理办法。

在出台三年半后,为了进一步完善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系统总结近年来准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并在12月30日公布了《关于修改〈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01月28日。

目前,已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只有中国银联一家,美国运通则在去年11月获准进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

对比2016年6月落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订。

首先,在坚持业务安全性和连续性等核心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卡清算机构采取多样化转接清算业务模式,相应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如采取合作模式应满足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即申请人与其他机构合作,由其他机构处理全部或者部分其品牌银行卡的交易转接、资金清算、差错处理、风险管理等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清算业务的相关资质;(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且其承诺不将所处理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外包;(三)具有与业务合作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具备符合规定的技术开发、系统运营、内部控制、安全保障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作为第一个获准进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的国际卡组织,美国运通就是选择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成立了合资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入人民币清算市场。

第二个修订的内容则是,根据《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最新要求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调整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

在申请人向央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说明材料。

不同于此前要求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提交“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无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将原本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了“拟与其他机构开展银行卡清算相关业务合作的,或拟合作其他事项可能影响业务安全性和连续性的,还应当提供合作机构基本信息和合作意向书,说明合作事项。”

第三方面的修改内容则是,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工作程序,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人变更申请方案相关程序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法律责任。根据《外商投资法》,调整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相关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拟变更申请材料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撤回原提交申请材料,再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完整申请材料。

最后一个修订内容则是,结合监管需要,为有效地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我国境内无商业存在但开展外币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机构的业务报告要求,以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相关境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监管要求,调整相关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央行会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相关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二)存在对支付清算市场稳定运行具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银行卡清算机构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的要求被删除。

(澎湃新闻记者陈月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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