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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届

1月1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所谓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董事。股权董事人选由派出机构采取内部遴选、选聘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等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股权董事任期原则上不超过所派往金融机构一届董事会任期,任职期满后予以轮换。经派出机构批准延长任期的,在同一金融机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办法》还规定,除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安排外,股权董事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3年内,不得在其所派往的金融机构直接转任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转聘为其他职级的员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股权董事薪酬不得由其所派往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派出机构应结合有关组织人事管理政策、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股权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履职待遇标准。

股权董事享有的权利中,包括对所派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重大投资事项、财务运行等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具有向派出机构直接上报的权利。

《办法》于1月19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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