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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宁乡正源尚峰尚水

3、公司本次向大连海汇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此次委托贷款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5年9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期限进行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运用资金仍然不超过4亿元。

五、本次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影响

贷款利率:年利率13%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受托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

(一)公司已对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2、公司向大连海汇提供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大连海汇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有利于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2、与借款人的关系

一、前次委托贷款概述

1、方名称: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存在的风险

三、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

二、本次委托贷款情况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0年10月31日;

2、2014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时间2年,运用资金不超过4亿元进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投资,仅限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保本信托类产品、委托贷款及银行票据置换业务。

1、名称: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情况

委托贷款期限:一年

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海汇代表人均为惠盛林先生。方与借款人之间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度假,高尔夫场地、设备建设服务,温泉健身,建筑材料及土特产、体育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4、注册资本:142,000万元;

委托贷款对象: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吕仲秋;

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土地为大连海汇提供抵押,土地估值大于委托贷款本息,覆盖了本息回收风险。上述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质权及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公司本次发放的委托贷款可能存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12,400万元

项目计划分五期开发,项目一期“城润万家”销售已经进入收盘阶段;项目二期“吉祥e家04区”于2012年建设完毕并开始销售,现已经销售完成90%;项目三期“吉祥e家05区”项目建筑面积163,211㎡,项目总投资为10.5亿元,预计销售收入可达到15.1亿元;项目一标段90,399.57㎡已经于2015年6月竣工,二标段主体施工完成。

此次贷款由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土地为大连海汇提供抵押。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8、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情况:

近三年大连海汇运营良好,工程建设与房产销售计划稳步进行。大连海汇的工程项目总规模较大且前期投入较多,在当地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特此公告。

2、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此委托贷款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3、代表人:惠盛林;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为准,并凭资质证书经营)

七、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将对大连海汇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实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金额(包括此次委托贷款)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未出现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逾期的现象。

(二)上市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证券代码:600577公司简称:精达股份公告编号:2015-40

2015年10月23日

公司主要致力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拆迁项目的建设,项目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的住宅项目,该项目位于大连金州新区通往市区的咽喉。项目总地盘面积为567,486㎡,总建筑面积为1,585,011㎡,除住宅楼宇及地下车库车位外,还包括学校、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内容(详见公告2014-27号),公司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大连分行”)及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汇”)签署编号为“大连分行2014年委贷字第9401-006号”的《委托贷款合同》,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银行大连分行向大连海汇提供人民币12,400万元的贷款。此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大连海汇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贷款年利率为13%,半年付息一次(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4-052号公告)。

1、上述委托贷款的发放程序符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10、公司与委托贷款对象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任何关联关系。

贷款付息方式:半年付息一次

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5日提前收回上述贷款本金12,400万元,并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收取相应利息1,589.61万元。

1、根据公司与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及大连海汇共同签署编号为“大连开发区2015年委贷字第9401-3号”的《委托贷款合同》。2015年10月21日,公司通过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对大连海汇提供人民币12,4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年利率为13%,半年付息一次。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郊乡刘海坝;

六、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大连正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土地抵押

单位:人民币元

(二)解决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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