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科普:抵押物被查封后的操作和应用(3
(1)抵押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如银行既是该财产的抵押权人,又是该财产的首先查封人,按照以上法律,银行在抵押物的处置上无任何障碍,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加强与银行提起诉讼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快审快执,执行阶段直接申请法院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处置,拍卖成交并支付价款后,买受人可持拍卖成交裁定到有关单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二)弱贷款起诉并查封抵押贷款抵押物后的操作和运用。
(3)抵押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或存在有意拖延处置抵押物情形的,银行应尽快对出现风险的抵押贷款提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收到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函的回函后,银行执行法院便取得了抵押物处置权。银行执行法院在处分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首封法院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未回函或明确表示不予移送执行的,银行应申请执行法院逐级报请执行法院和首封法院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银行小微贷款业务中,在同一客户弱和强两笔贷款并存的情况下,当客户发生经营不善、应收账款回款困难、对外负债较高、行业不景气等影响到客户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时,一般情况下两笔贷款均会出现逾期。在有限的还款能力下,客户通常会选择尽力归还强贷款,弱贷款逾期。当客户的贷款发生上述风险,且非诉方式无法取得清收效果时,银行通常会将客户名下所有贷款一起诉讼,并且通过弱贷款案件查封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这种对同一风险客户所有贷款均提起诉讼的方式,好处在于避免了漏诉,可起到中断所有债权诉讼时效的效果。而弊端在于这种不区分具体情况一诉了之的清收方式,既增加了诉累、人力和诉讼成本,又增加了客户的经济负担,不利于重组谈判,也无法达到及时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目的。
(2)抵押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首封法院已进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阶段的,在抵押物处置后可能完全覆盖银行贷款本息的前提下,银行可直接向该法院主张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无需再另行诉讼,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清收效率。
银行在抵押贷款清收处置操作中应视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