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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桂林银行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设立桂林银行南宁快环建材市场小微支行的批

五、你分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广西银监局申领该小微支行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向社会公告。

二、该小微支行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由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直接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单独核算。

一、同意设立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快环建材市场小微支行,简称桂林银行南宁快环建材市场小微支行,营业地址为:广西南宁市秀厢大道103号澳华花园中心花园广场4-5号。

桂林银行南宁分行:

你分行《桂林银行南宁分行关于设立南宁快环建材市场小微支行的请示》(桂林银邕报〔2015〕2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经审查,批复如下:

三、核准该小微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办理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非现金业务:吸收存款;单户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国内结算;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办理的其他个人和小微企业业务。上述业务不含人工现金业务,现金业务主要依托自助机具办理。

2015年10月21日来源广西)

六、该小微支行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广西银监局报告,并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在期限内开业的,你分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广西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四、该小微支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未在期限内开业又不按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你分行须向广西银监局缴回该小微支行金融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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