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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未细看购车条款即签名,提车不成反吃官司

林先生为了买车,一路上遇到各种坎坷,又是买保险,又是借贷款,结果遇到车行“跑路”,无法交车,其间还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审慎对待每一份要签名确认的文件,避免类似林先生如此遭遇。

为购新车,既买保险又借贷款

2018年5月,林先生有意向东莞市某车行贷款购买一辆凯迪拉克ATSL。但因个人贷款资质不足,同年6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通过该保险提高了个人的信用等级,最终成功向银行申请了288000元贷款。

林先生投保后,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银行将288000元贷款汇入案涉车行的公司账户。

两次催促车行交车均被爽约

案涉车行在银行放款后,未将车辆交付给林先生。2018年7月,林先生收到车行的承诺:一周后交车,然而一周后,车行仍未履约。林先生与车行再一次约定交车时间并签下协议,但车行始终无法履约,法定代表人也失联。

林先生因无法提车而停止偿还贷款,发放贷款的银行也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银行赔付了286422.06元之后,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偿还该笔赔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林先生不服,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下称“东莞中院”)上诉。

仲裁获胜诉,车行却“跑路”

林先生为追讨贷款另行提起仲裁申请,获得胜诉。经仲裁,裁决案涉车行应返还贷款本金288000元、定金3000元并承担利息。但由于该车行已“跑路”,林先生无法要回该笔款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林先生辩称,对于保险公司以其作为投保人购买保证险表示并不知情;银行及保险公司没有做好风险把控导致车辆在未抵押及过户的情况下放款,损失应由银行及保险公司向车行追讨;此外,保险公司与车行曾在合同空白处私自手写“转账到车行”,在其提出反对的情况下仍不更改。

法院审理:案涉合同为本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投保单》为林先生本人签署,应当充分意识到可能会引起的法律后果及风险。林先生主张其是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下,没有看清楚文件就签名,该抗辩并不足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向银行进行赔付后而取得的代位求偿的权利。林先生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或银行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欠款,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林先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不仅违反了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也触发了保险条款赔付情形的发生。保险公司已向银行进行了赔付,故保险公司依约有权代位银行向林先生进行追偿。

2020年4月,东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要审慎对待每一份,要签名确认的文件

东莞中院的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贷款购车的过程中,消费者要仔细阅读自己所签署的文件材料,审慎对待每一份要签名确认的文件,了解清楚合同目的、贷款去向以及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自愿签订的合同,如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购车的过程中,消费者也要对汽车销售的经营者进行筛选,尽量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销售门店进行选购,避免车财两空。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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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魔兽地图天地劫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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