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查处6起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举报线起网上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经查,相关涉案人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宣扬、存储、传播涉宗教极端、民族以及虚假信息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2019年8月2日,网民举报麦某(男,维吾尔族,26岁,户籍地:克州阿克陶县)通过互联网下载并收听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麦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9年9月4日,网民举报玛某(男,维吾尔族,33岁,户籍地:喀什地区叶城县)非法使用虚拟专用网络下载多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电子书籍。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玛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日,网民举报贾某(男,汉族,27岁,户籍地:塔城地区裕民县)、韦某(女,汉族,38岁,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通过互联网联系、协商价格,在乌鲁木齐市一精品酒店非法进行嫖娼活动。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贾某、韦某予以行政拘留。
2019年9月8日,网民举报崔某(男,汉族,28岁,户籍地:塔城地区乌苏市)在其微信群圈中散布谣言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崔某予以行政拘留。
2019年9月11日,网民举报张某(男,汉族,28岁,户籍地:昌吉州昌吉市)在其微信群中散布涉新疆维稳政策谣言信息,煽动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
2019年9月16日,网民举报加某(女,哈萨克族,22岁,户籍地:塔城地区裕民县)通过互联网以办理普通线名网民实施,涉案金额达1.01万元。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因加某正处于哺乳期,公安机关依法对加某予以取保候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互联网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民族、宗教极端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教授制造使用爆炸装置、、管制器具方法、技能以及传播虚假信息,侮辱、恐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持有上述文字、图片、音视频的,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