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人生活论坛网江苏一街道法子令两遭败诉 被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因为山街道办过期供给,且无合理来由,对其供给的材料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应视为被诉回答没有响应,属于不足,应予撤销。
对于这个说法,法院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律师不得自行向被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这申明“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律的根基准绳。山街道办在6月4日作出被诉回答后,至开庭前夜仍在向相关被拆迁人收罗能否同意公开案涉消息的看法,不只间接违反了上述法令,也有违依法行政的根基要求。法院认为,山街道办不只未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还以此作为过期供给的辩白来由,足见其对法令的程度。
法令被法院“”
因为山街道办未在刻日内,向法院供给作出被诉回答的任何材料,所以形成审理对刘某所申请公开的弥补成果能否该当公开,无法间接作出判断,间接判决山街道办公开案涉消息的机会尚未成熟,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撑。
2014年12月底,刘某收到了山街道办的《消息公开申请答答信》,奉告他所申请公开的拆迁成果弥补消息“属于小我隐私,按照不予公开。”缘由是“消息涉及其他拆迁户的家庭、财富,衡宇面积、弥补成果属于小我的财富隐私,不属于自动公开的范畴。”且刘某不是纬十三扶植项目标拆迁户,无需向其公开。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令,现实认定清晰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无机构成部门,清晰的现实必必要有予以证明。在“民告官”案中,被告负有举证义务,该当供给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被告不供给或无合理来由过期供给的,视为没有响应。“在刻日内通过举证和答辩,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现实认定确凿,合用法令、律例准确,符定法式,是被告的根基权利。”港闸法院审理称。
此外,按照新《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民告官”案,被诉行政应出庭应诉,不克不及出庭的,该当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这是一项权利,也表现出行政机关对被告的尊重,有益于推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程度。
颠末审理,港闸区法院认为,主导拆迁应在阳光下进行,公示拆迁弥补面积对推进公开公允拆迁有积极推进感化。按照《中华人民国消息公开条例》,以及立法本意,与衡宇拆迁相关的决定、通知布告、弥补方案、面积等涉及到拆迁户好处的消息,都该当属于自动公开的范畴。山街道办以弥补成果涉及小我财富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来由不克不及成立。
“民告官”,赢了讼事却没能博得成果,这让刘某对山街道办的行为愈加,一贯较真的他决定和这种法令的行为“死磕”到底。6月15日,他再次向港闸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山街道办第二次作出的《消息公开申请答答信》,并判令山街道办公开纬十三扶植项目标民房面积弥补成果。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山街道办第二次为刘某作出的《消息公开申请答答信》,责令其在判决生效15日内从头作出回答。驳回刘某要求判决山街道办公开拆迁弥补成果公示表的诉讼请求。
本年5月19日,港闸法院判决山街道办撤销对刘某作出的《消息公开申请答答信》,并在15天内从头进行消息回答。
2014年,家住南通市崇川区山街道处事处三桥村的居民刘某面对拆迁,为领会相邻已拆迁地块居民的弥补尺度、弥补成果等消息,昔时11月,他向山街道处事处申请公开纬十三扶植项目范畴内拆迁工程民房面积弥补成果公示表,以判断拆迁能否做到了公允。
对于没有按期向法庭举证和答辩,山街道办在庭审时辩白称,在收到法院告状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对涉及息中的其他拆迁户进行查询拜访,以确定相关当事人能否同意公开,所以才形成举证延期。
拆迁弥补成果
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徐海兵律师说,在第二次败诉后,山街道办有权利根据法院判决,在时间内向刘某再次做出消息公开的回答,若是回答内容仍然类似于前两次,则可认定为山街道办恶意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刘某可继续提告状讼,也可向行政监察部分举报赞扬;如形成恶劣社会影响,审理法院可将线索移交机关,对行政机关相关担任人予以,情节严峻,形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不外,败诉后的山街道办却拒不纠错,第二次给刘某的《消息公开申请答答信》仍然是“案涉消息涉及小我隐私,不予公开。”来由是“其他拆迁户分歧意公开。”
对此成果,刘某忿忿不服。本年3月3日,他向法院提告状讼,请求法院撤销山街道办的消息公开答答信,并从头做出回答。按照“民告官”案异地管辖准绳,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再上被告席,既不举证也不答辩
港闸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山街道办针对被告的一般消息公开申请,在第一次回答被判决撤销的环境下,仍以同样的来由作出同样的回答,并在诉讼中的举证、答辩及出庭应诉权利,表白其观念极为稀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程度急需提高。被告山街道办当以此为戒。
街道办当被告,败诉后拒不纠错
诉讼讼事,早做预备、按时出庭应诉,是通俗人都晓得的常识,作为依法行政的机关更应如斯。但南通市崇川区山街道处事处却因统一申请人不满其消息回答,而两次被诉至法院,在第一次败诉后本应吸收教训,但在第二次被推上被告席后,既不按时间举证、答辩,也没有行政担任人出庭,以至连通俗工作人员也未露面。这种“傲慢”,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为“”,认为“在上是公开违反法令,本色上反映了对司法监视的抵触和不满,距依法行政的要求相差甚远。”9月28日下战书,港闸法院对这起消息公开诉讼案做出判决,认为山街道处事处刻日内不举证、不答辩,视为没有,再次判决其败诉,并撤销其此前作出的答答信。
该不应公开? 算不算小我隐私?
山街道办被刘某第二次告上法庭后,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法院的告状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按照,该当在15天内,也就是7月2日前供给和相关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但直到案件于9月2日开庭当天,街道办的相关材料才姗姗来迟。
在开庭前,港闸区法院也向山街道办送达了《行政机关担任人出庭应诉函》,提示其放置担任人出庭应诉。但在法庭上,被告席上不只“告官不见官”,也没对不克不及出庭的缘由作任何申明,更未按照法令委托工作人员出庭,而是完全委托律师代办署理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山街道办的这一做法在上是公开违反法令,本色上反映了对司法监视的抵触和不满,距依法行政的要求相差甚远。”
按照《中华人民国消息公开条例》,消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必然形式记实、保留的消息。乡(镇)人民该当按照本条例的,在其职责范畴内确定自动公开的消息的具体内容,此中重点包罗征收或者征用地盘、衡宇拆迁及其弥补、补助费用的发放、利用环境。虽然《消息公开条例》对于征收或者征收地盘、衡宇拆迁的消息范畴并未作具体,可是从立法本意来看,与衡宇拆迁相关的决定、通知布告、弥补安设方案、弥补安设地址、面积等涉及到被拆迁衡宇人亲身好处的消息,都该当属于该项自动公开的范畴。此外,从实施阳光拆迁的要求来说,公示拆迁弥补面积对推进公开、公允拆迁,同一拆迁弥补尺度、激励被拆迁户共同拆迁工作都起着不成轻忽的推进感化。因而,被告刘某申请公开的拆迁弥补面积公示表,该当属于自动公开的消息范围。
《消息公开条例》还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小我隐私的消息。可是,经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好处形成严重影响的涉及贸易奥秘、小我隐私的消息,能够公开。本案中,被告刘某申请公开的内容,被告山街道办以涉及小我财富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但从《消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来看,此中“弥补、补助费用的发放、利用环境”明显也会涉及被拆迁户家庭的财富环境,甚或户人数,但该项却为自动公开且是重点公开的消息范畴。因而,被告山街道办主意拆迁弥补面积成果公示表涉及财富隐私、小我隐私而不予公开的来由不克不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