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审议通过
3月5日,15届10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给予补贴,其中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实施办法》明确了奖补标准与对象,规定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城中村提升有补贴
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二)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三)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实行遴选审查机制
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低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二)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实施办法》规定,租赁住房补贴项目实行遴选审查机制(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为城市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项目除外)。遴选项目数量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
八种情形不奖补
(一)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二)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条件;
(四)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的住房;
(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涛、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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