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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集团万开实业违法遭责令改正 贸易信贷报告违规

  北京11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汇检罚〔2019〕1号)显示,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贸易信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人民币。

  据记者查询,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4680万,持股比例100.00%。而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3.00亿元,持股比例60.00%;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2.00亿元,持股比例4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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