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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市民买二手宝马钱付了未见车 车主一车两卖

  核心提示:市民秦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兴致勃勃想买辆车,钱都付完了,不仅迟迟拿不到车,还不得不三上法庭讨说法。原来,秦先生了车主一车两卖。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通讯员胡思进周慧)市民秦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兴致勃勃想买辆车,钱都付完了,不仅迟迟拿不到车,还不得不三上法庭讨说法。原来,秦先生了车主一车两卖。昨天,记者获悉,在历经700多天的之后,法院执行完毕,秦先生终于拿到了自己两年多前购买的车。

  2015年2月24日,秦先生经人介绍,与临桂的蒙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以30万元购买其一辆二手的“宝马”轿车,约好蒙某收到车款后3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蒙某收到车款后却迟迟不为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为此,秦先生向临桂工商局投诉,最终工商部门因调解未果秦先生通过司法途径。随后,秦先生于2015年4月中旬向七星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蒙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审理,七星区法院判决蒙某协助秦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然而法院判决后,蒙某依然不去办理过户手续,称因为欠了一位亲戚的钱,车及证件被扣,无理过户手续。“车被扣了怎么还卖车?”秦先生顿时觉得不对。经过一番了解才知道,原来早在2014年1月10日,蒙某的轿车还在银行贷款抵押期,他就与叠彩区的王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以30万元将轿车转让给了王某,所以车及证件都在王某处,蒙某根本无法与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秦先生遂于2015年12月28日向叠彩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蒙某、王某购车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叠彩区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分别于2016年2月、4月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2016年6月中旬,叠彩区法院作出判决,对秦先生的诉讼不予支持。

  拿到法院判决,秦先生怎么也想不通,难道3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于是他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叠彩区法院的判决,并改判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

  法院认为,作为抵押人的蒙某与王某签订购车合同,将轿车转让时没有告知抵押权人(即银行),也没有告知王某车辆为抵押物的事实。根据我国《法》第49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的,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对秦先生要求确认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7年3月23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叠彩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驳回秦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昨天,记者了解到,法院已经对此案执行完毕。从交款到如今,在时隔700多天后,秦先生终于拿到了自己所购蒙某的轿车。

  广西亚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盛喜说,秦先生的是典型的一车两卖行为。鉴于目前车辆交易存在的情况,最高已出台了司释,对车辆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卢盛喜说,该司释主要是,在一车多卖且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一是以车辆交付为依据,车辆交付给谁,车就是谁的;二是在车辆均未交付的情况下,谁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车辆就归谁;三是车辆都未交付,也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那么谁签订合同在先,车辆就归谁;四是车辆交付给其中一买受人,而其他买受人又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就以交付的为准,车辆归属于已交付的人。

  针对此案,卢盛喜提醒,车辆为特殊动产,购买者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要注意查看车辆信息是否真实;应当向卖方全面了解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情况和信息;同时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且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摘要】 核心提示:市民秦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兴致勃勃想买辆车,钱都付完了,不仅迟迟拿不到车,还不得不三上法庭讨说法。秦先生遂于2015年12月28日向叠彩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蒙某、王某购车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核心提示:市民秦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兴致勃勃想买辆车,钱都付完了,不仅迟迟拿不到车,还不得不三上法庭讨说法。原来,秦先生了车主一车两卖。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通讯员胡思进周慧)市民秦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兴致勃勃想买辆车,钱都付完了,不仅迟迟拿不到车,还不得不三上法庭讨说法。原来,秦先生了车主一车两卖。昨天,记者获悉,在历经700多天的之后,法院执行完毕,秦先生终于拿到了自己两年多前购买的车。

  2015年2月24日,秦先生经人介绍,与临桂的蒙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以30万元购买其一辆二手的“宝马”轿车,约好蒙某收到车款后3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蒙某收到车款后却迟迟不为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为此,秦先生向临桂工商局投诉,最终工商部门因调解未果秦先生通过司法途径。随后,秦先生于2015年4月中旬向七星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蒙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审理,七星区法院判决蒙某协助秦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然而法院判决后,蒙某依然不去办理过户手续,称因为欠了一位亲戚的钱,车及证件被扣,无理过户手续。“车被扣了怎么还卖车?”秦先生顿时觉得不对。经过一番了解才知道,原来早在2014年1月10日,蒙某的轿车还在银行贷款抵押期,他就与叠彩区的王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以30万元将轿车转让给了王某,所以车及证件都在王某处,蒙某根本无法与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秦先生遂于2015年12月28日向叠彩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蒙某、王某购车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叠彩区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分别于2016年2月、4月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2016年6月中旬,叠彩区法院作出判决,对秦先生的诉讼不予支持。

  拿到法院判决,秦先生怎么也想不通,难道3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于是他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叠彩区法院的判决,并改判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

  法院认为,作为抵押人的蒙某与王某签订购车合同,将轿车转让时没有告知抵押权人(即银行),也没有告知王某车辆为抵押物的事实。根据我国《法》第49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的,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对秦先生要求确认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7年3月23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叠彩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驳回秦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昨天,记者了解到,法院已经对此案执行完毕。从交款到如今,在时隔700多天后,秦先生终于拿到了自己所购蒙某的轿车。

  广西亚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盛喜说,秦先生的是典型的一车两卖行为。鉴于目前车辆交易存在的情况,最高已出台了司释,对车辆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卢盛喜说,该司释主要是,在一车多卖且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一是以车辆交付为依据,车辆交付给谁,车就是谁的;二是在车辆均未交付的情况下,谁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车辆就归谁;三是车辆都未交付,也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那么谁签订合同在先,车辆就归谁;四是车辆交付给其中一买受人,而其他买受人又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就以交付的为准,车辆归属于已交付的人。

  针对此案,卢盛喜提醒,车辆为特殊动产,购买者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要注意查看车辆信息是否真实;应当向卖方全面了解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情况和信息;同时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且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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