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后六名子女争遗产!长子拿出一份遗嘱,结果无效?
全文共843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10秒。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过世后,他的六名子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公堂。其中,长子拿出了一份由自己代父亲手写的遗嘱,声称这份遗嘱当时是父亲出院时委托他帮写下的,也有父亲的签名。
那么,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呢?
1933年出生的姚某尹,与妻子共同育有六个子女,妻子离世后,姚某尹一直独自居住在老屋,每月靠领取退休金及政府补贴生活。2020年开始,姚某尹身体状况渐差,曾因病住院。2021年5月29日,姚某尹去世,遗留定期存款21万元及到期利息。姚某尹的子女就财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姚某尹的长子提交一份2021年3月3日由他代为书写、姚某尹签名的《经济分配遗嘱》。
广东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嘱是在姚某尹重病出院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在书写时仅有利害关系人姚某尹长子在场且由其书写,并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在场见证,亦无法查清当时姚某尹精神状况是否良好,涉案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不具有遗嘱效力,遂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法官说法:
代书遗嘱怎样才有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的效力,在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还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的同步性、地点上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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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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