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文综罚字〔2022〕36号
2022年7月11日,游客李*在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7月12日漓江阳朔一日游。游客李*在行程结束返回后,于2022年7月12日投诉**国旅服务质量问题。在调解处理该旅游投诉时,发现**国旅无法提供投诉人李*的旅游合同及其所在旅游团队的相关资料。
2022年9月1日,经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蒋杰、罗辉负责本案的调查处理。
2022年9月2日对案件相关人员**国旅经理阳**进行了1次调查询问。阳**提供了华锦国旅《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各1页、法定代表人杨*芳的委托书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杨*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阳*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经调查核实,华*国旅未妥善保存投诉人李*的旅游合同及其所在旅游团队的相关资料。导游报账单等财务资料遗失,故违法收入无法认定。当事人上述事实和行为构成了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
2.华*国旅经理阳*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杨*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杨雪芳的委托书1份共1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出证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经审查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试行)》总序号49号的规定,属于“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较轻违法情形。
现责令桂林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桂林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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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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