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教科所(桂林市教科所电话)
很多时候,人们口中所说的好人,不过是对自己有益处的人;所谓坏人,就是对自己不利的人。
来源:南天一剑
悬赏曝光台
被执行人:葛春海
身份证号:45030419760516****
户籍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苗圃路15号
执行标的:849.1万元
被执行人:刘阳
身份证号:41282319860812****
户籍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苗圃路15号
执行标的:849.1万元
举报方式:电话或邮寄举报:0773-6765113,联系人:石法官
邮寄地址:广西桂林市中山南路130号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现场举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悬赏时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安安心心,简简单单,做一些能让自己开心的事。请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即使不是在今天,总有一天会的。
悬赏条件: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住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以及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
(四)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人生的道路上,选择大于努力,格局决定结局,心态决定一切!
悬赏依据:
本院在执行黄某、黄某某、陈某、熊某等与葛某、刘某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二0二二年八月三日
被公布曝光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请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利于执行的相关线索,可向法院举报。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命本无价值,除非你选择它并赋予它价值。幸福也不存在,除非你去创造。这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就是在看清生活的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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