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桂林魅力  生活

吕梁:警服岂可随便贩卖!服装店内售警服被警方查获

9月10日,公安部在全国部署了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专项工作。

会议要求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行为,切实维护警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警服是人民警察专用的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和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服违法犯罪屡打屡现,一些利用警服冒充警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警察队伍形象。

案件速递

10月28日,汾阳市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民警安全检查时,在辖区某服饰店内当场查获一起非法贩卖警用制式服装、警用标志案件。 经民警核实清点,共现场查获警用服装8套、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86副。经查,违法行为人宋某对涉嫌非法销售警服、警用标志等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后汾阳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事案件)

《刑法》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治安案件)

《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认定详见附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第1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1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治安案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治安案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发现非法制贩、穿着和佩戴警用品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吕梁公安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