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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临汾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涉爆、涉枪案件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三、严禁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四、严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涉爆涉枪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对于拒不悔改,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举报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视情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50000元。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临汾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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