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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老太过世后冒出个“亲生女”,随后剧情转得有点快

桂林一孤寡老人阳老太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一直由“干儿子”使用。突然有一天,老人的“亲女儿”将房产登记到了自己名下。“干儿子”得知这件事后,将“亲女儿”连同老人生前所在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干儿子”、“亲女儿”都声称自己有继承权,老人生前所在单位曾经也有房子的继承权,房产到底应该归属于谁?最后,法院从老人的简历中找到线索,房子的所有权最终得以明了,办结了这起因继承遗产引发的官司。

(图片来自网络)

陈乙(化名)一直住在桂林市三多路的一套房里,他说这套房是干妈阳老太去世后留给他的。据陈乙说,自己长期照顾阳老太的生活。老人生前没有子女,父母都去世了,也没有兄弟姊妹。虽然二人无血缘关系,但双方长期走动互相照顾,彼此以干妈、干儿子称呼。

阳老太因病经常住院,都是陈乙在照顾。一次,阳老太跌倒骨折住院3个月出院后,当时50多岁的陈乙身体也不好,加之还要照顾身患疾病的老伴,不得已之下就与阳老太退休前所在的桂林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协商,将老人送去桂林市社会福利院。

阳老太和环保公司写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环保公司负责送阳老太到桂林市社会福利院;阳老太工资不足以支付福利院开支的差额部分,由环保公司负责支付;阳老太百年之后,其所有财产归环保公司所有,环保公司负责其安葬事宜。协议书签订后,环保公司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

2005年,阳老太去世,环保公司派人办完安葬事宜。2007年,通过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调解,陈乙先后支付环保公司为阳老太支出的赡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同时,环保公司同意将阳老太遗留的房产交由陈乙处理,并签字为凭。之后陈乙一直住在这处房里。但因各种原因,环保公司一直未协助陈乙办理房产权属过户登记。

近日,陈乙得知,自称是阳老太亲女儿的蒋某已将这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陈乙遂将蒋某和环保公司告到秀峰区法院。

蒋某在法庭上陈述,阳老太的丈夫1940年去世,自己是他俩的女儿。而陈乙不是阳老太的“干儿子”,而是“干侄子”。在阳老太晚年生活和生病期间,都是蒋某的女儿和女婿在照顾。

同时,蒋某还对陈乙和环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提出了异议,她认为,协议书不是阳老太签的字,只是盖了一个阳老太的章,不知道真假。而且蒋某还提出,环保公司派人办完阳老太安葬事宜,也不完全是事实。阳老太去世时,安葬事宜都是自己的女儿女婿操办,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墓地管理费收据等证据都可以证实。同时,陈乙和环保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是“原告环保公司不代管以阳某名字登记的坐落于本市三多路的房产一套”。调解书没有任何文字记载“阳某遗留的房产由陈乙处理”,也没有任何文字表述环保公司“将该房产权属处分给陈乙”。

据此,蒋某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陈乙和蒋某哪个说的是真话?

为了查清真相,法官从阳老太的生前所在单位的个人简历等档案材料入手,从中找到了答案。法院综合案件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确认:档案材料中载明蒋某其实系阳老太侄女,而陈乙系阳老太的干儿子。

(图片来自网络)

房产到底应该归谁?法院查明,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蒋某不是阳老太的法定继承人。阳老太与环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属于遗赠赡养协议,属于有效协议。阳老太去世,环保公司自此应当已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环保公司将受遗赠的涉案房产转让给陈乙后,虽然一直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但并不影响双方上述协议的效力。蒋某提出的事实明显与本案查明阳老太生前与环保公司签有遗赠赡养协议的事实不符,故蒋某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涉案房产归属的依据。

秀峰区法院最后判决:房屋归陈乙所有,环保公司和蒋某协助陈乙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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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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