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桂林医保发布重要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1号)精神,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保障民生,现就缓缴相关业务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一)缓缴2022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类缓缴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
(二)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及时补缴有关费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四)缓缴期间,相关单位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出现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名单,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根据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现有数据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求的,单位可通过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网址)或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书面申请缓缴。
(一)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2022年8-10月的缴费征集数据只有个人应缴费款,请认真核对后再缴费;
(二)提前缴纳缓缴费款的单位需在每月15日缴费征集数据生成之前,通过网厅或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取消享受缓缴认定,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统一补征集缓缴的单位部分保费并推送税务。
- 标签:桂林百姓生活网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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