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流浪乞讨长期 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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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流浪乞讨长期 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民发〔2021〕1号)
桂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流浪乞讨长期 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民发〔2021〕1号)
桂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流浪乞讨长期 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民发〔2021〕1号)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桂林市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2018〕53号文件精神,民政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意见》(民发〔2015〕158号),《自治区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全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0〕24号)和《桂林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桂林市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与落户安置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民函〔2019〕1170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总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提档升级。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畅通安置途径,推动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新时代救助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经市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确认为救助对象,并通过各种寻亲手段(DNA血样采集比对、人脸比对、今日头条寻亲等)查找不到户籍信息、滞留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委托托养机构等超过3个月以上的救助对象。每年安置对象以上年度12月31日以前进入救助管理站,截止当年度3月31日以前查找不到身份信息的人员。
2021年为我市开展落户安置的第一年。经审查,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前,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人员总数为114人,其中,男性74人,女性40人;在市社会福利医院(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97人(含未成年1人);托养在市社会福利院17人(含未成年2人)。
1.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的身份信息采集、资料整理工作,对患有传染性疾病和其他重大疾病且没有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送至有资质的专科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根据安置对象身体健康情况落实安置接收单位。
2.年龄在6周岁以上的救助对象,没有精神障碍、且经体检没有急性传染病、重大疾病、明显外伤,由市社会福利院负责接收安置。未满18周岁的救助对象由市社会福利院按照儿童供养有关政策落实保障。
2.提交落户申请材料。市救助管理站应当协助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户口。市救助管理站通过民政部门向安置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政务大厅户籍窗口提出落户申请,按照一人一函的原则向公安机关出具办理落户函并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包括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无法确定的按市救助管理站所在地确定)、民族、人像等基础信息。市救助管理站应当拟定命名规则,为无姓名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编制姓名;对无法提供年龄信息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通过询问、目测等方式确定出生年份,并将其入站登记日期作为出生月日;对无法确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骨龄鉴定等方式确定其实际年龄;(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3)已报请公安机关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以及人脸比对材料以及反馈结果;(4)市救助管理站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3.办理落户审批登记手续。安置地公安机关将审批结果函告民政部门后,由安置机构派人持公函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政务大厅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1.由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社会福利院负责为已落户的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向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申报特困群众待遇及相关社保待遇,向辖区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医疗保险待遇,向辖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对他们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取得残疾人证件。市救助管理站配合安置单位做好落户人员的有关社保待遇的落实工作。
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的落户安置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为确保市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的安置落户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该工作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日常问题由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解决。
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福利院要加强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的安置落户工作沟通协作,不定期根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科提出的落户安置任务接收办理。
1.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后,市救助管理站要及时将已落户人员的有关档案材料按照一人一档(即:进站登记表、站内照料情况表、寻亲结果材料、受助人员体检表等)移交给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社会福利院。
2.办理落户登记后,在申请办理相关社会待遇期间(即:相关社保待遇未到位期间),市救助管理站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安置供养标准支付医疗救治和生活等相关费用。
3.继续做好落户安置人员的寻亲工作。市救助管理站要建立寻亲服务长效机制,加大寻亲力度,对已落户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继续定期做好回访寻亲工作;对已落户安置又查找到原户籍信息的人员,报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注销其登记的户口,同时市救助管理站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核查、护送返乡等工作。
- 标签:桂林适合长期定居吗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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