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也查酒驾?兴安27“醉猫”被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风险大家都知道,但是总有人心怀侥幸,还有些自作聪明的驾驶人认为,交警查酒驾总是在晚上,白天喝酒不碍事。在这里,交警用行动表示,这只是你的“一厢情愿”。
8月19日,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20余名警力在县城主要路段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期间,大队在分别在城区G322线1574公里800米、兴桂路新贵花园路段、S202省道56公里500米、秦人街4个路段设立临时查缉点,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
13时53分,大队执勤交警在三台路秦人街路口对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身上有酒味,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经检测,该名驾驶员结果为6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据驾驶员杨某交代,中午在家吃饭时喝了点白酒,休息一会儿后抱着侥幸心理,就准备去某工地工作,没想到就遇见交警查酒驾。
14时20分,大队秩序中队在三台路秦人街路口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桂CXXXX1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现场民警将其带至检查区域进行进一步检查。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5mg/100ml。王某称,中午他与朋友在某农家乐吃饭,席间喝了二两白酒,自认为喝得少不要紧,于是驾车送朋友去办事。
民警依法对两人的驾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暂扣车辆的处罚。
14时46分许,在兴安县辖区G322线1574公里800米处,一辆大型轮式拖拉机行驶至交警检查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拖拉机驾驶员杨某的检测结果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查询,驾驶人杨某于2019年4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兴安交警查获,并被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此次一年不到,杨某又一次酒后驾驶,属于“二次酒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杨某因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将面临10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其机动车也被依法暂扣。
兴安交警温馨提示
酒驾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公安交管部门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持之以恒,力度不减,措施不降,常态长效,综合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交管局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存侥幸心理,珍爱生命,酒后禁驾,共创文明,共享平安。
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通讯员:蒋琦莉
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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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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