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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夫妻以房屋瑕疵为由拒绝收房 在外租房居住

桂林一夫妻以房屋瑕疵为由拒绝收房 在外租房居住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唐林慧邓惜之)如今房价居高不下,房子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买卖房屋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一对夫妻因购买的商品房有几处和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而拒绝收房,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几年前,市民黎某夫妇在七星区某楼盘购置了一套新房。2016年10月,黎某夫妇在收到收房通知后前去收房。在对房屋进行认真勘察后,他们提出了质疑:房屋门洞宽度设计为900mm,但实际只有860mm,且入户门也不是之前约定的防盗门,而是防火门。为此,夫妇俩向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了投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此回应称:防火门的更改是审图公司审核通过的设计变更,门洞尺寸的更改也是经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签字认可的。但夫妇俩对此却不理解,他们认为,这样修改虽然符合结构图纸要求,却和合同约定不一致,不就是违约吗?于是拒绝接收房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并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之后,黎某夫妇认定的房屋瑕疵经由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结论:1.甲级防火入户门改为乙级防火门有经审图公司进行审核通过的设计变更;2.门洞洞口尺寸净空现改为860mm,有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字认可意见(意见为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而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在不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重大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做出细部的调整,买受人对此予以接受,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

  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结论后,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存在问题且开发商在该案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主办法官建议,在房屋主体质量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先接收房屋,再就瑕疵问题与开发商协商。黎某夫妇在房屋规划设计调整得到专业机构认可后,仍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收房,且在外租房居住,属于人为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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