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安通告!全市征集线索
为深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领域持续纵深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涉网黑恶犯罪活动,根据、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2023年底,我市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一)网络“”敲诈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引诱受害人“”并录制视频,通过诱导受害人下载安装木马软件窃取通讯录等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网络“套路贷”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受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舆情敲诈犯罪。无资质的媒体经营人员、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名义利用信息网络,打着“监督”旗号,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扭曲事实的帖文相要挟,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恶意索赔犯罪。利用信息网络以维权打假为掩护,以大量差评或向电商平台、监管部门投诉为要挟,恶意向商家索取赔偿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网络“软暴力”催收犯罪。以讨要债务为目的,通过虚拟网络电话等网络通讯手段进行高频度骚扰,致使受害人及其联系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文字、侮辱性图片骚扰受害人及其关系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滋事犯罪。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或雇佣水军威胁、恐吓、辱骂、诽谤、滋扰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可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经过,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网址、链接、网页截屏、网上交易记录、相关APP名称及安装包、相关社交软件账号、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二)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人、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如果你正在或者已经受到上述涉网犯罪的不法侵害,请你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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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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