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公告遗失声明
单位名称:南宁市良庆区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法人:潘祥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108MJN845215F;办公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路20号;业务范围:围绕城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服务活动,包括服务“三农”、科技开发、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势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我公司发现本公司公章被伪造,内容为象州广鑫矿业有限公司,并非本公司有特殊印记的专用章,我公司已于2017年12月在象州公安局更换新公章。请广大客户仔细甄别,一切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或本公司的相关事宜的文件,我公司概不承认,并保留追究相关人士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太平镇营销服务部迁址,并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宁武镇营销服务部,现予以公告。
业务范围: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支公司巷贤镇营销服务部迁址,现予以公告。
业务范围: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溶江镇营销服务部迁址,现予以公告。
业务范围: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支公司迁址,并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支公司,现予以公告。
业务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钦州市珍珠湾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拟向钦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注销下列车辆营运证,请车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营运证交回公司,逾期注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将于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5日对广西北投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环保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总平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进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规划调整涉及到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按公示内容中的联系方式,将有关意见反映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五象新区分局。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桂10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洲铝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桂10破9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方洲铝业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到平果市平果工业区铝产业园 A3、A4方洲铝业公司厂区食堂(联系人:冯锦明,;廖民震,)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方洲铝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定于2021年12月24日15时30分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168号)第一审判庭召开方洲铝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院受理原告黄中强与被告郭剑华、第三人广西南宁市兰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小额诉讼程序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15时30分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1,783.2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拒交物业管理费产生的违约金643.8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总额2427.08元)。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贵超诉被告广西南宁市强仁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465号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原告黎达琛与被告广西巨麦农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 0107 民初 571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8563号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业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5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大楼二层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8565号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锰、李荣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5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大楼二层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8571号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5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大楼二层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1312号原告广西龙图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波、容桂柏、南宁市英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9时45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大楼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2305号原告南宁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15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大楼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3655号原告广西宏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大楼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在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元犯失火罪一案中,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失火犯罪行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如无法自行恢复原状的,应承担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8日,黄某元擅自到那坡县龙合镇果桃村果列屯“弄怀”的地里点火烧杂草而引发山林火灾。经百色健森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地进行鉴定:得出此山林火灾的位置为那坡县龙合镇果桃村6林班8.1小班和定业村12林班8.1、9.1、12.1、13.1、10.1、11.1小班;过火面积8.81公顷(折合132.15亩),其中有林面积8.09公顷(折合121.35亩),非林地面积0.27亩(折合10.8亩)。2021年6月15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那坡县林业局出具修复意见书,列明修复技术方案及修复资金预算需14.55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元失火造成132.15亩的公益林被烧毁,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黄某元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如无法自行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12.985万元。
(一)、确认被告黄某元因失火行为导致过火面积8.81公顷,根据那坡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黄黄某元失火案的植被修复意见》应造林面积为121.4亩,以上林地修复总费用为14.557万元。被告黄某元已赔偿黄某明3930元、黄某龙2700元、黄某全1965元、黄某连1560元。
(二)、被告黄某元应按照那坡县林业局作出的《关于黄某元失火案的植被修复意见》的要求自行恢复原状,起诉人同意被告已赔偿部分在修复面积中或修复费用中予以扣除。起诉人对被告自行修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若被告未按照那坡县林业局作出的《关于黄某元失火案的植被修复意见》的要求自行恢复,或恢复未达到要求的,起诉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那坡县林业局作出的《关于黄某元失火案的植被修复意见》中修复林地修复总费用扣除已赔偿部分,即12.985万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起30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1)桂仲案字第24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仲裁庭组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依据本会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也未与申请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卿建华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1)桂仲案字第25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仲裁庭组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依据本会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也未与申请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卿建华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11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1)桂仲案字第25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仲裁庭组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依据本会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也未与申请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卿建华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9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1)桂仲案字第24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仲裁庭组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依据本会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也未与申请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卿建华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9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1)桂仲案字第24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仲裁庭组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依据本会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也未与申请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卿建华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1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1)桂仲案字第25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仲裁庭组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依据本会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也未与申请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卿建华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6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1)桂仲案字第24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仲裁庭组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依据本会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也未与申请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卿建华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5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1)桂仲案字第25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仲裁庭组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依据本会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也未与申请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卿建华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10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潘林梅与被告危文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危文蔚,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陆斡镇龙口村危下屯人,原住该屯7号)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 012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3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周碧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桂0332民初11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员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栗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迅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嘉辉买卖合同纠纷[(2021)桂0102民初1091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迅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锡浩买卖合同纠纷[(2021)桂0102民初1091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迅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其有买卖合同纠纷[(2021)桂0102民初1091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马健与被告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绪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08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何富良诉被告郑天夏、郑东、黄春燕、莫冰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告知书、公开开庭与庭审直播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南宁中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江静、覃柏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一案,依法作出(2021)桂042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现上诉人南宁中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1)桂042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韦建糴、韦艳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228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汉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尚欠原告韦建耀、韦艳娥的生猪款7717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565元由被告罗汉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韦幸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228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汉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韦幸生的欠款1170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92元由被告罗汉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竞良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22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首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韦竞良材料费和装修款53763元;二、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王首民负担。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被告王首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陆猛与被告林传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 0107 民初 523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原告杨超得与被告蒙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7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0706号原告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颂华、张其玲、广西南宁腾程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大楼二层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原告莫遗春与被告易祚铭、陈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1231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朝新与被告叶红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红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朝新支付劳务费18000元;二、被告叶红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朝新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朝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叶红生负担329元,原告李朝新负担2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武华诉被告罗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32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8日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官、吴太吉诉被告谭德林关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7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艳新诉被告覃荣进关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6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应诉文书、家事案件当事人须知、家事案件财产申报保证书、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莹与被告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 0703民初3775号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提交的期限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上英与被告岑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通知你参加2021年12月3日15时在本公司办事处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58号综合楼第四层401号会议议题:注销公司。请你届时准时到会。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南宁市浩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占振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占振友送达(2021)南仲裁字777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号广西发展大厦办公楼13层),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钟绍金、周繁荣与被告杨志林、钟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 0332民初1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19)桂0332民初16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对上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会受理申请人贵港市国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19)贵仲字第25号裁决书。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作出的(2019)贵仲字第25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受理原告北流市嘉奕传媒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民事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公民代理须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北流市嘉奕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你返还多领的底薪393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12日9时在北流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途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亚尔买买提·艾则孜与被告吴清茂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122民初5085号,被告吴清茂(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市花篢镇南源村南花山屯17号,公民身份号码:014)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请求:一、请求被告退还学费6300元整;二、请求被告承担此事相关经济损失费(包括车费200元和住宿费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英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陈华英与被告李启茂于2009年3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位于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148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合国用(2001)字第10295号,土地使用者:李启茂;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合房权证廉州字第00001571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启茂]归原告陈华英所有,被告李启茂在该房地产具备权属转移登记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陈华英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陈华英承担。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启茂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陈华英已预交,由被告李启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华英】。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彭国梅与被告梁业东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住址不详,无法使用直接、留置、邮寄及委托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员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利义务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关于“五个严禁”告知书、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原告彭国梅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梁丹彤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元,直至梁丹彤能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15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彭国梅与被告梁业东离婚纠纷一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明德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Q3RGU7Q;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证号:教民号,声明作废。
●靖西市胜兴矿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L53966《营运证》已遗失(证号:8),车辆型号:解放牌CA3250P66K2L2T1A1E;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FNKRXPPXD1E38563;发动机号:52288997;发动机型号:CA6D12-35E3F,该车不再营运状态,特此该车作出注销声明。
●父亲:李有立,母亲:甘庆惠遗失儿子李柄宣出生医学证明,证号:I440993103,声明作废。
●李植遗失南宁市第六职业技术学校机电专业毕业证书,证号桂教中专毕字(2017)第20089号,声明作废。
●上林县法律服务中心遗失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450000MD3126167X,声明作废。
●东兴市高地酒吧不慎遗失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纸质原件,合格证号为:东公消安检许字[2019]第0038号,现声明遗失作废。
●南宁市西乡塘区莫兰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PDU1K1Y,现声明作废。
●东兴市北郊鼎兴边民互助组,不慎遗失边民互助组登记证纸质原件,登记证号为:东市监边登字[2017]第068号,现声明遗失作废。
●广西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壮锦大道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1,账号:76,现声明作废。
●关丽霞遗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证号为:45500031,声明作废。
●黄富新遗失广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付款收据一张,收据编号:6600388,金额:40000元,日期:2011年9月5日,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昌兴摩配经营部遗失单位专用章一枚,印章编码为:61,法人章一枚,印章编码为:62,现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2021)桂0105民初4065、4074、4076、40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开庭时间有误,原开庭时间“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调解速裁法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更正。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在《广西法治日报》2版刊登(2021)桂0105民初4722、4720、4718、47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东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开庭时间有误,原开庭时间“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调解速裁法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更正。
广西南宁百澜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U)经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原登记的伍仟万圆整人民币减少至伍拾万圆整人民币,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智联系,联系电话:。
我县群众于2021年6月30日在广西上林县乔贤镇东区“壮家小镇”捡拾到男婴一名,现取名:卢劲豪,已到门报案,现予以公告。有丢失婴儿的家长,请在公告见报60日内持婴儿相片及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到我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婴儿,将视为弃婴,我局将给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家庭收养。
2021年8月20日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新平村委会大路村高铁桥底捡拾男性弃婴一名,现名黄烨成,出生日期(或估计年龄)2021年8月20日,身体健康。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邹颖发联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南区民政局,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邹颖发联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南区民政局,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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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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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南宁市良庆区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法人:潘祥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108MJN845215F;办公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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