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文广旅局行政处罚决定(桂)文综罚字〔2021〕45号
桂林花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一案,经调查: 2021年8月20日15时27分,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李峰(桂C201902134)、陈柏寿(桂C201902500),根据自治区2021年二季度的暗访材料,通过视频资料发现该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三条之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该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三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2021年9月3日,当事人蒋路建委托谭某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桂林花桥网吧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2021年10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桂林花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属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定桂林花桥网吧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三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021年10月25日,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向桂林花桥网吧负责人蒋某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文综罚告字〔2021〕45号),告知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桂林花桥网吧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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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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