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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翼而飞的平行进口车

不翼而飞的平行进口车

  她与他交锋了5次。从伪造报关材料,到隐秘提车,再到私自卖车,每一环节他都会编排出一堆理由,而她一一戳破了这些谎言。

  这场交锋的原委,还要从一起平行进口车案说起。她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邱坤,而他是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冒险涉足平行进口车行业

  2015年年初,上海自贸区再次迎来一波政策红利,在自贸区内可自由购买平行贸易进口汽车。天津港是平行进口车交易的天堂。

  所谓平行贸易进口汽车,即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直接从海外市场进口,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如奔驰、宝马等高端汽车,消费者从4S店购买的都是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的“中规车”。而“平行进口汽车”往往属于“美规车”或“欧规车”,价格低15%甚至更多。

  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的备案工作。由于平行进口汽车车型丰富、价格优惠,市场需求活跃,许多经销商纷纷加入了此行业队伍。

  2015年1月7日,上海市商务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这意味着在上海自贸区购买的平行进口车得到了政策认可,将告别“水货”身份,并享受更为完善的售后服务。

  然而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从事这一贸易,只有具备专业进口牌照的公司才能到海外平行进口汽车。但有一群无资质、无信誉、无渠道的冒险者伪造资信向银行、小贷公司甚至高利贷借款来垫付前期资金,再借用他人公司的资质来操作买卖。在销售繁荣时,他们可“空手套白狼”大赚一笔。然而一旦行业低迷,车辆滞销,他们便债台高筑,由此产生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从2010年起,杨某便开始涉足平行进口车行业,早年间他确实借此狠赚了一笔。但好景不长,随着贸易的放开和天津港的意外事故,他多年积蓄消耗一空。

  想要远大公司入瓮,首先得找到牵线人。杨某先找到临港A公司里一个熟悉的朋友,继而通过各种关系找到国际B公司,经过多方游说,临港A公司、国际B公司愿意帮助杨某假借公司名义与远大公司签定代理进口汽车合同。

  有了两家公司的背书,远大公司很快接受了这单生意。事实上,平行进口贸易资质稀缺,通过远大公司代理进口的不在少数。杨某通过临港A公司和国际B公司来签订代理合同,远大公司便不怀疑他。2015年4月,杨某借着临港A公司的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合同购入一辆雪佛兰克尔维特汽车,并假借国际B公司的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合同购入一辆奔驰GL450汽车。合同签订后,临港A公司,国际B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20万元开证保证金后,远大公司便开立信用证对海外支付了两辆车的购车款共90余万元。

  车辆进口至上海自贸区后,还要找有资质的公司代理报关报检。此时,远大公司委托了上港C公司从事这项业务,报关报检的费用需要杨某来支付。

  然而,杨某却没有及时交纳关税,时间一拖就是9个月,导致海关删单。第一次报关报检失败,车辆无法通关。

  随后,杨某在远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另找D报关行使用伪造的报关材料进行二次报关,从而取得通关单证。由此,杨某在未获得远大公司放车指令的情况下提走两辆车,而后又伪造上述车辆在自己实控的E公司名下的证明,委托有销售资质的F公司的展厅,将车辆销售给他人,但杨某一直没有支付远大公司垫付的70万元购车款余款。

  “不是我故意想另找报关行,而是海关删单后上港C公司不肯另外再报关,我只能另找。”面对检察官的审讯,杨某这样辩解。

  “你瞒着远大公司换了一家D报关行,远大公司不会给他报关材料的,那D报关行拿什么去报的关?”邱坤再次还击。

  “销售合同上是你实控的E公司把车卖给了F公司。明显就是你的E公司没有展厅,是家空壳公司,所以借F公司的展厅和资质把车卖出去的。”邱坤拿出合同证据,对方终于耷拉下脑袋。检察官5次提审

  2019年8月,潜逃在外的杨某被广州警方抓获,同年9月被批准逮捕。邱坤也是在那时介入了案件。

  对于平行进口车这样的新事物,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当时还比较少。当接手这起案件时,邱坤面对的是大量资金往来的账户和真伪难辨的合同材料。

  如何完善证据体系,是承办人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邱坤和助理找到每个环节的参与方,从临港A公司的负责人,到上港C公司的马某,再到上港C公司委托的仓库负责人,D报关行的报关人,最后是展厅的公司实控人,制作询问笔录,核实事实脉络。

  接着还要厘清杨某的两个公司账户以及4个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往来,从而明确各方的出资和欠款,以及被害人实际损失。之后,邱坤建议公安机关调取了杨某的银行征信、房产、证券、法院判决,确定杨某在实施行为前早已负债累累。

  然而,一个早已负债累累的人,能够赢取各方信任,着实不容小觑,在面对提审时他四处兜圈,企图掩盖线次提审以及大量扎实的证据面前,杨某心理防线最后还是被攻破了,承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在定罪中,承办人考虑了三角、盗窃、职务侵占的共犯以及合同4种不同的构罪模型。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最终确定,远大公司才是本案的被害人。而且在临港A公司、国际B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合同里面约定了报关报检销售的全链条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在签订和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

  最终,检察官以涉嫌犯合同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牵头操作平行进口车业务,为支付开证保证金、关税、仓储费及公司运营成本等相关费用,只能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式开展业务,后为归还欠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将涉案车辆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出售,所得钱款用以归还个人债务。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合同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宣判杨某犯合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此案办结后,上海市检察机关又接手了几起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的刑事案件,本案的办理为后续类案从证据收集到法律适用,再到政策认知等方面都提供了思考和借鉴。

  如今再回头来看这起案件,邱坤对记者说:“我们以“求极致”的精神,通过高质量办好每一起案件,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发展,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有力的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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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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