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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你关心的这些,有答案了!

扬州城进入“抗疫”状态已经一个月了不少上班的小伙伴也产生了不少疑问,例如工资怎么算?试用期怎么办?等等扬州的人社部门也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做了解答,

热点问题解答

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答:根据《江苏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职工居家隔离期间,相关假期以及工资怎么计算?

答: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应视同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经与职工协商,统筹安排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如何依法安排加班?

答: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人社部在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也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该怎么办?

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进行治疗的工资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该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均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方可退回。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作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试用期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关系保留),待劳动者重新提供正常劳动时起累计计算。

因受疫情因素影响企业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答:受疫情因素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可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集体合同到期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集体合同如何报审?

答: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网上办理、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集体合同,或与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合理顺延报送日期。

疫情防控期间特殊计算工时制原申报期限到期怎么办?

答:原已批准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需要再次报批的,如无法正常办理,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原批复有效期可以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不论是您奋斗在守护扬州的抗疫一线,还是为居家抗疫做着努力,一定要注意个人防护和健康!小编与您共“战”疫情!

来源:扬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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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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