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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房地产新政新闻发布会

钦州市房地产新政新闻发布会

  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对钦州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稳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等新市民在市区购买房。为了进一步鼓励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市政府最近出台政策,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下《钦州市本级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库存”纳入2016年我国确定的五大经济任务之一,2016年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陈政高部长指出下一步房地产的重点工作是狠抓去库存,只有抓好去库存才能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并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地方政府要承担起调控的主体责任。二是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三是积极释放住房公积金。四是鼓励农民工进城买房。五是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六是大力释放刚性和改善性需求。

  2016年2月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2月17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蓝天立在全区落实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政策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市要加快出台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实施细则,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房地产去库存的工作部署,扩大住房需求,按照桂建电〔2016〕7号的要求,我市出台了《钦州市本级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暂行办法》,细化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的措施,明确各项优惠政策。

  出台本《办法》,从低层面上说是为了吸引更多外来人员来钦购房置业,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加快我市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从更高层面上说,是为全力推进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为完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保障。

  (一)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这部分内容主要是细化补助人员或家庭符合的条件。按照文件精神,在对象上,限于无钦州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毕业生、其他外地来钦州购房置业人员等。具有钦州市城区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参照执行。所购住房必须是购房人或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唯一住房。本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包括钦州市主城区、钦州港区、钦北区新城区(南北二级公路与钦州湾大道交叉口大转盘至林湖公园区域大转盘至林湖公园区域);在时间上,限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便于操作,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备案时间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途径上,要通过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购买;在套型上,规定为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同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关于“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搭建及房源进驻的条件”。按照文件精神,通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房的才可享受补贴。明确由市住建委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确定可享受补助的房源范围。按照公开、自愿进驻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住建委、市房地产业协会签订《商品房房源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协议》,将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凡未出售的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都必须进入房源信息平台,可严禁开发企业悟盘惜售、先差后优的行为,同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人或家庭给予100%的契税补助,保障了群众得到实惠。

  (三)关于“购房补贴申领(退还)程序”。参照2015年8月10月及2016年2月3月契税补贴的流程,制定了购房补贴申领提交的资料及发放的流程、申请补贴的时限,同时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助,规定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住房,在实施购房补助期间申请撤销备案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得享受购房补助。对已领取购房补助需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的,必须先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凭财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市房产局、市地税局方能办理退房、退税相关手续。

  (四)关于“补助资金的筹集”。明确符合购房补助采取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和筹集补助资金的渠道。在补助金额上,每套1万元的补助。其中,60%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解决,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分别由市、城区财政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解决。

  (五)关于“落实优惠政策及部门工作职责”。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现行的优惠政策进行强调,对各部门的分工进行明确。

  (六)关于“资金监管及处罚措施”。对个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及对办理购房补助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的采取的措施。

  (七)关于“其他工作”。明确《办法》实施的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相关解释单位及说明两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以上是我对《办法》的解读,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希望大家能够大力宣传好此《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大家共同努力,为钦州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1、钦州市这次出台购房优惠新政,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员作出了规定,请问出台的政策中,对“农民工等新市民”包括哪些具体特定人员?

  答:“农民工等新市民” 是指无钦州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他外地来钦州购房置业等人员。农民工等新市民或具有钦州市城区户籍的无住房家庭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钦州市中心城区(包括钦州市主城区、钦州港区、钦北区新城区)购买符合条件的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可以享受购房补助政策。希望有购房意愿的新市民抓紧购房,以便享受购房补助带来的优惠。

  2、请介绍一下目前钦州市房地产库存的情况,钦州市除了这次出台优惠政策外,还有哪些政策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钦州的房地产市场?

  答:除了这次出台优惠政策外,我市去年还出台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和《钦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暂行办法》,同时配套出台了《钦州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采取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暂停在中心城区内政府投资新建设公租房项目、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政策,公共租赁住宅“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调整公积金政策;取消境外机构、个人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钦州限购一套商品住宅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了我市去房地产库存的步伐。特别是在去年8月至10月及今年2月份、3月份实行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有效刺激了住房消费。去年8月至10月实施契税补贴期间,市区(含港区)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为53.2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6.61%;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面积为50.0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7.81%,今年2月份、3月份市区(含港区)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为30.6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4.82%;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面积为30.1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6.51%,销售成绩突出。截止今年3月份,市本级(含钦州港区)商品住房库存有84.22万平方米,消化周期9个月,房地产市场保持健康、平稳发展。

  答: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个人或家庭,持钦州市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免)税证明、住房状况证明、购房人银行账号、购房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请办理,具体内容请登录我委网站、钦州360、930网站查看《钦州市本级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购房补助用款申请,待市财政局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再将补助资金支付给购房人。购房补助办理流程为32个工作日内。

  4、新出台的政策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人或家庭给予100%的契税补助。我想再次核实一下,是不是购房人或家庭除了每套可以领到1万元补助外,应交的契税全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补助?

  答:是的。为落实该项政策,保证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人或家庭的权利,由市住建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房源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协议,明确房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员(或家庭)按所购房应缴契税金额的100%补助,若企业存在哄抬房价、不给予购房人全额缴纳购房契税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记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同时在提交购房补助材料时,需要购房人确认契税由企业承担缴纳,希望大家共同监督,遇到问题及时向市住建委反馈。

  5、市住建委负责搭建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这非常好。但是有部分农民工没有具备上网阅览的条件,或者说一些农民工不会使用电脑,请问住建委是否考虑有其他的办法,让更多新市民知道房源信息?

  答:目前我委已搭建完成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房源信息已在住建委网站公示。下一步,针对一些不会使用电脑的农民工,我委将要求进驻平台的房开企业加大对政策及项目中符合条件房源的宣传力度,同时在销售现场突出展示该类房源的信息以供购房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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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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