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城中村”失地居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大量耕地被征用,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的土地,也失去了原有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来源,他们有一个统一的称谓:“城中村”失地居民。由于我们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较低并采取一次性货币的补偿方式,缺乏对失地农民的长远考虑,再加上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这一群体的保障还不是很完备,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养老保障,使其未来的生活面临风险,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制约了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城中村”居民的根本出在于就业,由于“城中村”居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差,很难融入工业化社会和城市生活,尤其是其中年龄偏大的“老龄化”劳动力,逐渐成为打工无人要、经商力、生活无保障的赤贫户。即使是能够再就业的“城中村”居民,也主要是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是很高的体力劳动和服务行业。这就决定了“城中村”居民的就业具有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收入不确定;经济承受能力较低,生活没有保障等特点。因此,促进“城中村”居民的充分就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第一,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待就业“城中村”居民的素质和技能。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网络,充分利用备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中心、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教育资源,建立培训一套完整的培训体系,为“城中村”居民就业打好基础,提供帮助;另一方面,要注重职业技术培训的实用性,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用工单位的需要,大力调整职业培训的专业结构,搞好对口培训。为了对“城中村”居民提供培训,必须建立“城中村”居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第二,完善就业政策,为“城中村”居民就业提供条件。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失地“城中村”居民,“城中村”居民自己创业的,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城中村”居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第三,因地制宜发挥近城优势,发展商贸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第四,为“城中村”居民就业提供法律援助。“城中村”居民在就业的过程中往往遇到种种歧视和。在受到侵害时,又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启动救济程序所需的各种成本,如、时间、精力、相关法律知识等,从而处于被动地位,给他们就业平添了更大的难度。因此要更多的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便让他们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自己的和,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城中村”居民再就业。第五,要积极转变自身的就业观念。对于失地居民来说,就业不仅是其最重要的生活来源,更是其适应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的根本,“城中村”居民自身也要积极配合和社会组织的工作,尽快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努力谋求就业岗位。
建立和完善“城中村”失地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进行城市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失地居民基本权益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适市化、社会结构转型和加快农民市民化的需要,更是减少和化解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当前,“城中村”失地居民处于“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状态,要妥善解决他们的保障问题,必须立足于他们的权益的高度,建立健全失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城中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给予法律和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建和完善。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可把失地居民纳入到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保的对接,这将是一个过渡期阶段,但不是一个长久之计,国家应尽快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法,未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通地农民养老保险立法,养老保障个人缴费义务和、集体应承担的财政责任:二是养老保险的服务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体制;三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同时对受益人的资格和条件、发放标准和补偿办法做出明确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不仅是粮食生产的基本资源,而且还是农民赖以的物质基础。所谓的“城中村”的失地居民正是在城市不断扩张中产生的,他们的土地变成了城市的建筑和绿地,使他们脱离了土地而成为“城市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土地的补偿也相对较小,失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较少。大部分地区在城市化过程中几乎都没有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失地居民的权益。
城市化进程是一个必然的历程,但是城市化的目的还是为了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因而,在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都应当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而“城中村”失地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之所以突出,就是因为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因而应当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在我们国家城市居民和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城市居民享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要拥有城市户口就可以拥有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等诸多保险和补贴。而在广大的农村,农村居民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保障,只是通过国家分配给自己的土地来作为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近年来,在统筹城乡大发展的大格局中,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被提上了议程,但是也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开展的工作也不多,面临的阻力也比较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年的统计资料显示,现在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依然非常少,只占到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的左右,而城市居民却占到了还要多。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使得矛盾凸显,人民对于和谐的认同度也在降低,因此要着力解决“城中村”失地居民生活问题,通过规范的公和创新土地征用制度来规范的行为,保障农民的收益;通过选择合理的地价评估体系,健全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提升对“城中村”失地居民的补偿力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得非常晚,城市的养老保险在近年发展迅速,差不多已经建立完善,但是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还是要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城中村”居民也属于传统农民,他们在传统养老上仍然有一定的遗留,但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还不太适应,因此,要调动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城中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也要建立一种严格的制度,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必须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那些还没有就业的失地农民就可以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对超龄不能办理和接近投保最高年龄的,由村集体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以此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存在,导致目前我国社会问题比较凸显。城市由于占据了有力的经济和地理优势,已经拥有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农村社会由于长期缺乏政策和经济的支撑,使我国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处于初级阶段,这直接导致了城乡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巨大差距。据国家统计局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虽然都有很大的提升,但是差距也常明显的。年,我国城市居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了元,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还不到元,差不多倍的差距提醒我们,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呈现进一步加大的趋势,最后的结果就是加剧城乡社会保障的不均等。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已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加快建立和完善面向“城中村”失土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适市化和社会结构转型的需要,也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加快农民市民化的需要。为此,需要对其中所包含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从而真正实现失地居民“老有所养、失有所保、贫有所济、病有所治、伤有所医”的和谐社会局面。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奋斗,在社会保障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还没有建立一套普及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对“城中村”失地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没有具体有效的办法来解决,也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而城市化进程也并没有减慢,而且失地居民也在不断表达利益,其中也不乏有很多的矛盾,甚至会出现群体性事件,这都给我们的城市化进程增加了障碍,也给的群众工作提出了新的。“城中村”失地居民并不是都愿意进行城市化,有时候依然很喜欢农民式的生活方式,他们脱离了土地的同时,还无法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就失掉了最后的社会保障手段,同是一国国民,待遇却不一样,不平等,对比强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
另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亦有: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虽然《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安置补偿费的用途加以具体,但从各地执行情况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和就业安置。这就为在补偿中实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预留了法律空间,因为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建立养老、失业保险也属于生活安置和就业安置的范畴,应加大本的执行力度,确保“城中村”居民享有应有的。
权是每个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自身条件的,很多人在方面也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所以在保障人民的权方面也必须做出必要的工作,这就衍生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最低生活保障是在使不至于因为吃不上饭而窘困,这是保障他们继续工作和生活的基础。“城中村”的失地居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原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城市化之后失去了土地,从根本上来说,他们已经成为市民,但是与市民又有差距,应当享有的某些也没有。因而,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至少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做出应有的成绩,使失地居民成正的市民。当地的部门也必须在当地的城市进程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保障失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而且要形成一定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问题的基础得到稳固。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虽然在加快,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不仅体现在城市化的水平上,还体现在“城中村”失地居民得到社会保障上,如何提高“城中村”失地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摆在面前的中心议题。应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加快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明确、集体、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完善土地补偿政策,以减轻农民的缴赞压力;重视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动力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解决养老保险“保富不保贫”问题。这是一条不断探索的道,核心的东西仍然是要着眼于保障他们的根本权益,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使城乡经济发展推进中的“城中村”失地居民社会保障问题得到最终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