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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划拨地上房屋转让新规出炉

5月28日,记者从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获悉,《石家庄市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规定》对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适用类型、缴纳标准、缴纳和收取方式与出让年限进行了确认。根据规定,住宅用途的房屋暂按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非住宅用途房屋暂按交易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分为1%和3%

《规定》显示,石家庄划拨地上房屋转让新规适用于以下类型:划拨土地上房屋为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登记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名下的分套住宅,权利人将其住宅转让给他人的;划拨土地上房屋为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为:划拨土地上住宅用途的房屋分套转让,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按照市场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分套转让,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交易价格低于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确定。

土地出让金由受让人、受赠人缴纳

土地出让金由受让人、受赠人缴纳。受让人、受赠人应在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土地出让金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收取,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土地出让年限方面,《规定》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房屋所在宗地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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