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桂林市教师资格认定须知
一、根据文件,桂林市教育局统一受理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1. 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2.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内含《思想品德鉴定表》,需工作单位或社区盖章)一式两份(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骖鸾23号)教育局窗口领取);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1份,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盖章(原件);
7. 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申报人无需提供);2013和2014年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驻桂林市各高等学校2011年以前入学、2015年毕业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2.2013和2014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3.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1.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并需取得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15年我区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我区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培养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
(三)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放宽到甲等。
所有表格需要贴相片的要按照所标示的相片规格贴好相片,所有复印件均须用A4复印纸复印,不用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