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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父母遗下市中心一处房产 四兄弟闹上法庭

  父母不在了,兄弟间本该更互助互帮,但是为了父母遗下的一套房产,几兄弟却打起了官司,老三甚至直指老二从小被过继给了亲戚家,不该来跟兄弟们分遗产。昨天,记者从秀峰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四兄弟平分父母遗下的这套房产。

  据悉,李大、李二、李三、李四(均为化名)原是兄弟,都是五六十岁的人了。四兄弟的父母去世后,遗下市中心繁华地段一处房产。为了这套房产,几兄弟闹了矛盾,随后,李大、李二和李四联合把住在这套房子内的李三诉至秀峰法院。称父母生前,几兄弟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但父母多年前去世后,李三就一直强占居住在这套房子内,其他兄弟要求共同继承这套房并办理公证手续,都遭到李三。为此,李大、李二、李四要求法院判决四兄弟平分继承房产。

  面对三个兄弟的,李三辩称:父母生前一直与他居住在这套房子内,他只住其中一间房,对其余三间房从未强占过,他之所以不同意公证继承,是因为李二从小就过继给亲戚家做儿子,之后一直随养父母生活。李三还称,他从出生后一直与父母居住在这套房子内,无论父母生前还是过世后,都是由他修缮房屋,如果按李大等兄弟说四兄弟平分继承,对他不公平。

  随后,秀峰法院查明,原告之一李二的确于上世纪60年代曾在其姨妈、姨夫家中寄住,但其生活费及上学费用均仍由其亲生父亲承担,李二工作后搬出姨妈家自行居住,其姨妈与姨夫已于多年前相继去世。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继承办理。李氏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李大等四兄弟,四兄弟均未能提供父母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所以李氏父母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即四兄弟各享受该套房屋1/4份额。

  李三提出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尽到了更多赡养父母的义务,应当多享有继承份额的辩解意见,但根据法院查实,四兄弟在父母生前均尽到了赡养和照顾的义务,故李三要求多享受继承份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李三提出李二从小被姨妈家收养,亲生父母遗产继承权的意见,因李三所称的收养发生于上世纪60年代,是在《中华人民国收养法》生效之前。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李三未能提供相应李二是被收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此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秀峰法院依法判决李氏父母的该套房产继承份额由李大、李二、李三、李四各继承1/4份额。一审判决后,李服判决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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