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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4.经营范围: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其他农、林、牧、渔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机械零部件加工;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银华机械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本公司副董事长王功尤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4.经营范围:机电产品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的开发、制造;货物仓储租赁服务和国内货运代理;自有厂房及设备的租赁。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厦工协华机械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亦是本公司股东。

  4.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建材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服装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鞋帽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汽车零配件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五金零售;灯具零售;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兼业代理货运险、企财险);无船承运业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4.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灯具、装饰物品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批发;汽车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气设备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五金零售;灯具零售;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农牧产品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房地产业。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金龙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为本公司股东。

  4.经营范围:1、资产管理;2、对热力、热电业的投资(不含吸收存款、发放、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业务);3、供热管道的安装、保养;4、热电设备、热电材料、环保设备、环保材料的开发、销售;5、能源技术咨询服务;6、批发、零售机械电子设备、包装材料、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须前置许可的化学品);7、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投资与咨询、物业管理、房产租赁。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杨全发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4.经营范围: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从事工程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子等机电产品的制造、销售和对外贸易,对相关产业进行投资、控股、参股;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管理等服务;4、从事相关产业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研究成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5、提供企业管理、投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6、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担保和发行债券担保;7、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8、从事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定经营外的业务。

  4.经营范围:财务公司(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关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有价证券投资(除股票投资以外类)和委托投资业务;12、开办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经营范围:机械设备、零件的加工、制造、销售;铸锻件及通用零件的制造、销售;再生物资回收;汽车销售(除乘用车);工程设备租赁;设备安装(限本企业产品);金属结构制造;其他未列明的通用零部件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工作站;其他未列明的专用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的专用设备修理;其他未列明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未列明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气设备修理;集成电路制造;其他未列明的电子器件制造;其他未列明的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其他未列明的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其他未列明的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基础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场地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系关联方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公司董事廖清德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海翼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的教育(不含须经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务信息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企业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提供企业营销策划服务;社会人文科学研究;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教育辅助服务(不含教育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创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4.经营范围: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租赁;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装饰材料;企业管理咨询;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云南云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亦是上述关联方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轮胎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矿山机械销售,润滑油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辽宁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亦是上述关联方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城市绿化管理;园艺产品种植;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矿山机械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租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工机械(湖北)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亦是上述关联方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厦工众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且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周楷凯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预计2022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内容主要包括:(1)厦门银华机械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协作生产转向油缸、转斗油缸和动臂油缸;(2)海翼国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为海翼金属提供额度2,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无息短期周转流动资金;(3)在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和开展其他金融服务项目;(4)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道路机械产品和外协加工件;(5)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6)向关联方提供劳务;(7)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的定价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市场价或按照协议价。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业务的增长和市场领域的开拓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1.厦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近日收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执1061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2,319.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80%,具体情况如下:

  1、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晋晟”)与公司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签订协议,约定厦工国贸协助厦门晋晟共同寻找金属硅等供应渠道,另约定厦门晋晟对供应商资信及履行合同负全部责任,厦工国贸于2017年1月开始代理厦门晋晟与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天南”)金属硅等买卖业务。漳州天南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3月就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其无法交货,经对账,漳州天南未交付厦门晋晟金属硅1202吨(签订金额2,616,400.00元),故厦门晋晟于2021年7月向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厦工国贸与漳州天南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及判决漳州天南返还所欠货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7月21日,厦工国贸收到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1714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044”号公告。

  厦门晋晟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2021年8月26日,厦工国贸收到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晋晟撤诉。

  2、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绣锦”)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并已获得胜诉判决。除前述诉讼之外,河南绣锦于2018年5月至7月出售厦工股份四台样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公司支付此货款,公司遂于2020年5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绣锦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河南绣锦偿还厦工股份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但因其未按已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职责,公司遂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8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12月9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9-121”“2020-046”“2020-072”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9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执93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湖南省三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惠”)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三惠支付拖欠货款等。该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约定,由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地通”)为湖南三惠提供抵押物。因湖南三惠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湖南大地通也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湖南大地通的房产,并将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20,095,700.00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厦工股份对债务人湖南三惠享有的债权等。后湖南大地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申请人湖南大地通的异议申请。裁定书生效后,因湖南大地通未按已生效裁定文书履行担保义务,公司遂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26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055”“2020-062”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执3050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大地通已履行了相关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4、建瓯垚森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垚森鑫”)为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遂对其提起诉讼。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建瓯垚森鑫应支付厦工国贸21,180,395.91元及违约金等。因建瓯垚森鑫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厦工国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3月12日及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9-074”“2020-017”及“2020-055”号公告。

  2021年12月6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105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中福”)为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遂对其提起诉讼。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建瓯中福应支付厦工国贸5,613,016.50元及违约金等。因建瓯中福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厦工国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3月12日及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9-074”“2020-017”及“2020-055”号公告。

  2021年12月6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105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升”)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多次拖欠公司货款,被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司要求沈阳阳升支付所欠货款3,982,909.97元及样机占用费3,000元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589号《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沈阳阳升、于欣泉、段占鹤、王微价值4,473,389.06元的等值财产。

  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982,909.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责任保险费3578.71元;三、于欣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沈阳阳升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公司有权就段占鹤、王微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相关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于欣泉在承担判决第三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阳升追偿。

  7、河北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工程”)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货款31,553,194.27元,被公司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河北工程偿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且河北翼川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翼川实业”)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工程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6月23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件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因河北工程等未能按约履行民事调解书,公司遂申请对其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27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8-050”“2019-001”“2019-018”“2019-054”“2019-079”及“2021-044”号公告。

  2022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执3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8、崋鑫亨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简称“崋鑫亨”)与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所发生的交易均是厦工国贸接受第三方的委托,代为向崋鑫亨公司进口相关货物所产生的买卖交易。针对双方发生的交易,厦工国贸均已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价款,但崋鑫亨以部分提单(合计金额891,723.63欧元)未收到款项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2号《财产保全告知书》,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2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5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和《合议庭组员通知书》。2021年6月18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8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9-074”“2020-041”“2020-046”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11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1月28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2571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目前案件审理中。

  9、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文社区居委会”)于早年间与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及合作事宜的《协议书》,约定土地使用权出租等事宜。经公司开发场地后,洪文社区居委会要求以《协议书》相关约定对其支付不动产转让款910万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民事判决书》,因洪文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各项诉求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洪文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因洪文社区居委会不服上述(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624号《传票》,目前案件审理中。

  10、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进行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因四川巨凯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公司与四川巨凯协商达成和解,约定若四川巨凯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还款,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因四川巨凯等未完全依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四川巨凯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2执60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601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2018年5月11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8月1日、2020年7月21日及2020年8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6-052”、“2018-039”“2019-010”“2019-070”“2020-051”及“2020-055”号公告。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约定:“四川巨凯在约定期限内自愿向厦工以零对价转让执行案件债权共计700万元”,后四川巨凯按调解书约定向公司转让执行案件债权,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变更申请。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2月10日,公司共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12份《主体变更裁定书》,将所涉及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变更为厦工股份,涉及金额合计为2,040,119.18元。案号分别为(2021)川0107执异482号、(2021)川0107执异483号、(2021)川0107执异525号、(2021)川0107执异599号、(2021)川0107执异616号、(2021)川0107执异512号、(2021)川0107执异513号、(2021)川0107执异514号、(2021)川0107执异515号、(2021)川0107执异516号、(2021)川0107执异686号、(2021)川0107执异855号。

  11、日照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雷沃”)购买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多台装载机,经济南厦工多次催讨尚未偿还所欠剩余货款1,001,000.00元。济南厦工遂将日照雷沃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日照雷沃偿付所欠货款及相关违约金,并支付诉讼费、担保函保费、律师费等。2022年1月12日,济南厦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号为(2022)鲁0104民初199号。

  2022年2月23日,济南厦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日照雷沃、张金志共欠济南厦工货款936,330元,日照雷沃、张金志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济南厦工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支付货款336,330元;二、若日照雷沃、张金志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74元,减半收取8,237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929元,均由日照雷沃、张金志承担,其于2022年5月20日前向济南厦工支付;四、济南厦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12、太原市宋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宋成”)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原宋成支付所欠货款5,456,321.64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1)闽0211民初24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太原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5,435,951.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太原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9068.34元;三、赵玉成、许丽萍、赵岩对判决一、二项确定的太原宋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公司有权就赵玉成、许丽萍名下抵押给公司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在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赵玉成、许丽萍、赵岩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太原宋成追偿;六、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太原宋成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11执1097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13、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部分票据的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9-039”“2020-046”“2020-050”“2020-051”“2020-075”及“2021-044”号公告。

  (1)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504号《民事裁定书》、(2021)宁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宁民终218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等,上述票据处于审理或终审阶段;处于已结案阶段的票据1张,案号为(2021)宁01执1339号,涉及金额合计为2,150,000元。

  (2)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康”)于2018年8月通过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杭州海康遂提起诉讼,涉及票据金额为500,000.00元。公司于2020年11月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宁0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072”号公告。因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审理后,于2022年2月23日做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安徽泰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斗”)系公司经销商,因拖欠公司货款4,752,075.9元,被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司要求安徽泰斗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14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044”号公告。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泰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752,075.9元及资金占用费;二、安徽泰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4463.53元;三、季雅为、沈素芳、李莉、沈兰、沈林林、张多套、张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安徽泰斗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季雅为、沈素芳、李莉、沈兰、沈林林、张多套、张辉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安徽泰斗追偿;五、公司有权就沈素芳、季雅为、张勇、张磊、沈维禹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相关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双方均不服(2021)闽02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遂提起上诉。2022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2518号《传票》,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3,849.54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积极应对汇率市场的不确定性;并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结汇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同时提请授权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决策具体实施情况、根据外汇市场行情决策是否继续履约及签署相关协议。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为减少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从而规避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公司操作的上述外汇产品,均为依托公司的国际业务背景,以避险为主的外汇产品。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即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办理结售汇业务。由于远期结售汇把汇率的时间结构从将来转移到当前,事先约定了将来某一日(或某一时期)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的汇率,能够减少外汇波动风险。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用于上述外汇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累计交易额度控制在5,000万美元以内,每笔业务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

  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外币时的汇率,若偏离值较大,将可能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1、在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线、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了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对交易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决策程序、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3、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降低预测风险。同时公司为部分外销产品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违约风险。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可控,且该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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