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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支付实名制等行为,工行15名高管被罚

易说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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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公布罚单,剑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存在以下8项违法行为。

  • 1.假币收缴程序不合规;
  • 2.假币未按月及时上缴;
  • 3.未按照规定使用“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向国库划转非税资金;
  • 4.违反支付实名制;
  • 5.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备案;
  • 6.金融统计错误;
  •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8.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身份识别工作记录、交易记录。

因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处以警告,并处176.6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15名高管做出了处罚。

杨爱华,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内控合规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2.5万元罚款。

李跃进,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身份识别工作记录、交易记录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2万元罚款。

胡浩,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身份识别工作记录、交易记录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2.5万元罚款。

喻毅彦,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5万元罚款。

金可明,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王健,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身份识别工作记录、交易记录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2万元罚款。

雷雨林,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身份识别工作记录、交易记录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2.5万元罚款。

刘建中,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运行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身份识别工作记录、交易记录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2万元罚款。

李林,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运行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身份识别工作记录、交易记录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2.5万元罚款。

戴永华,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2.5万元罚款。

李江涛,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蒋辉,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孙兵,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陆舟,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田利民,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私人银行中心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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