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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商标化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自然人姓名商标化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8月,自然人李某提出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第41类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2017年10月,刘纯燕以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9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诉称,“金龟子”只是刘纯燕在其主持的少儿节目中的角色名称,非艺名;“金龟子”还是一种昆虫的名字;即使“金龟子”可以作为艺名予以保护,其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跨类到“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刘纯燕认为,经多年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媒体已将“金龟子”作为其姓名符号;其主持的少儿节目和儿童教育培训吻合,艺名“金龟子”的受众和诉争商标核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的相关公众具有一致性;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对其姓名权和声誉造成损害。该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虽然可以将其姓名作为商品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却不得因此侵犯他利。在经济生活中,如何妥善处理自然人姓名权的行使与在先权利,特别是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与自然人姓名存在着重合的可能性。而作为声望的重要载体,姓名常常被使用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通过促销产品而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因此,自然人姓名的商业利用要避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另一方面,自然人姓名的商业利用应避免混淆。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与他人商标在文字组成上相同,而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经过消费者认知、评论、传播后,易让相关社会公众发生混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以存在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作为认定侵权的前提。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这是类似商标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定性及案件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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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人化的自然界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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