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上半年接29张罚单 3000亿市值公司风险谁管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民生银行自今年1月1日起至今,仅半年时间接了29单张罚单,其中28张为银监会处罚,1张为央行处罚。
数据显示,民生银行2017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62.29亿元,净利润141.99亿元,增幅3.60%;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1,552.11亿元,增幅0.51%,净利润478.43亿元,增幅3.76%。截至6月30日收盘,民生银行报收8.22元,跌幅0.03%,总市值2999.10亿。
据千龙网报道,有专家表示,民生银行近来在金融界掀起重重波澜,核心在于其金融系统存在漏洞,要根治民生银行的金融漏洞,需要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中,中国经济网记者暂时未发现上半年有银行罚单数领先民生银行。
据银监会1月3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1月4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第三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一点、第二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1月5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1月6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1月12日发布的东营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未按履行贷后管理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据银监会1月12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1月13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月24日:长沙分行对未审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转贴现等
据银监会2月24日发布的湖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未审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转贴现;未经总行授权办理票据业务、对未经授信企业进行贴现融资、为转贴现票据提供回购承诺。
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其、罚款50万元。处罚依据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张毅对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违规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代理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其,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据银监会3月14日发布的济宁银监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中国银监会济宁监管对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处罚依据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
3月17日:上海分行在2012年、2013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3月17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12年、2013年,该分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3月21日:南宁分行以贷转存虚增存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据银监会3月21日发布的广西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以贷转存虚增存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余文清、唐昊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中国银监会广西银监局对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对余文清、唐昊分别给予,并各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3月21日:苏州分行虚增存款、以第三方贷款优惠利率补贴方式处置问题(不良)资产等
据银监会3月21日发布的苏州银监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通过结构性存款前置收益质押签发全额银票再贴现方式虚增存款、以第三方贷款优惠利率补贴方式处置问题(不良)资产、票据发托后仍开展同业票据交易。
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对其罚款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据银监会3月29日发布的南通银监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中国银监会南通监管对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3月31日发布的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分行开办定期存单质押涉外保函新业务不审慎。
中国银监会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4月10日:民生银行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安排回购条件以及未按进行信息披露;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据银监会4月10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安排回购条件以及未按进行信息披露;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中国银监会对其罚款共计70万元。处罚依据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4月12日:分行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 票据业务部原总经理陈洪云被罚
据银监会4月12日发布的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陈洪云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票据业务部原总经理,对该行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监会银监局对其,并罚款5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
据银监会4月12日发布的临沂银监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虚开,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据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公园支行2012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2012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2012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场支行2012年至2013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5月2日:济南分行信贷管理不尽职、票据业务管理不尽职、员工行为管理存在漏洞
据银监会5月2日发布的山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信贷管理不尽职、票据业务管理不尽职、员工行为管理存在漏洞。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一百三十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5月9日:常州支行未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测,导致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并滚动签发银票
据银监会5月9日发布的常州银监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未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测,导致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并滚动签发银票。
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第一点,《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5月10日:宁波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贷资金回流;存贷挂钩;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
据银监会5月10日发布的宁波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贷资金回流;存贷挂钩;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
中国银监会宁波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9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6月1日:上海歌林春天社区支行金融许可证遗失,营业场所处于无《金融许可证》公示状态
据银监会6月1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歌林春天社区支行2016年10月金融许可证遗失,导致该支行营业场所处于无《金融许可证》公示状态。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罚依据为《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据银监会6月5日发布的嘉兴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信贷资金挪用。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
6月5日:厦门分行“房易贷”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借款人购房,交易背景不线日发布的厦门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房易贷”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借款人购房,交易背景不真实。
中国银监会厦门银监局对其罚款二十万元,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纪律处分。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据银监会6月5日发布的辽宁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签订票据代保管委托协议方式卖断票据未实际移交,票据对手未背书。
中国银监会辽宁银监局对其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据银监会6月26日发布的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分行违规虚增存款14笔,违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王磊、姜钰国为责任人。
中国银监会银监局责令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改正,并对其给予8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王磊给予并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姜钰国给予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网站6月20日发布的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违反安全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其罚款人民币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