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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根据《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桂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局第一、二、三、四房产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后续管理、政策宣传及协调落实工作。

  市发展、监察、财政、民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城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审核和认定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居住状况的核查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就业状况及婚育、居住情况的核查工作,另根据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料中应由社区居委会审核的日常服务工作。

  1.家庭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1)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的除外);

  (2)申请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当月前5年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治病的除外);

  (3)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离婚财产分割致使房产过户的(低保家庭的除外);

  (7)以单人名义申请的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年满30周岁至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

  (9)家庭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在国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2.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需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3.二级及二级以上、智力残疾申请户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的家庭具备监护能力。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私有房产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可依法继承房屋产权,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应按照可依法继承房屋产权面积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中名下有房,实际已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拆迁的,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自有产权的办公、商业、仓储类(含杂物房)房屋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计入家庭财产,带来的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在获得的土地(含宅等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住房,未办理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仅视为拥有房屋使用权,只要不影响居住安全,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下列情形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1)承租的住房;(2)借住的住房;(3)其它不应计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7)对家庭、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励金,劳模津贴;

  (9)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和按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存款类:含银行存款、现金和借出款等(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按家庭财产认定);

  (2)不动产物权: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资产评估为准;

  (5)收藏品类: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价值以资产评估为准;

  1.核定家庭包括申请人夫妻和未婚子女,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月收入的户内人口应包括夫妻和未婚子女等所有。不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在校学生、义务兵除外)以及非本市市区城镇户口的配偶、子女的不列为保障人员。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家庭,若按照年满30岁分户(在校学生除外)原则拆分成几个家庭也符合条件的,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不能有重叠。

  2.申请家庭无房,家庭分别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视为一个家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作为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填写《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监护人姓名、与申请家庭之间的关系,其监护人不应列入其家庭。

  4.申请家庭中有原户口在本市的市外上学人员、退役军人、或者服刑人员(假释、、监外执行等人员已实际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待户口迁回本市相关城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一同申请,不受取得户籍时间应满三年。

  1.租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1.低收入标准:该标准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状况相适应,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3.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目前执行的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关于桂林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市政函〔2007〕160号)文件,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如下:

  1.补贴额度:是指对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家庭每月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总数,补贴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发放给申请人,用于补贴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住住房。其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2.配租面积:是指对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家庭进行保障的面积数,配租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配租面积=(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

  (1)《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表格可以在各辖区房产管理处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3)申请人及家庭的户口簿各复印件3份(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5)申请人及家庭的婚姻证明各复印件3份(已婚家庭的结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及未再婚证明,适婚年龄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

  (7)现住房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

  (8)申请人及家庭由市、县房产档案管理和利用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申请家庭全部人员均需出具由桂林市房产管理局档案馆出具的经房产登记信息系统核查的房屋登记信息,非城镇户籍人员及外地户籍人员还需在户籍所在地出具房产信息)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申请人及家庭的《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生育及居住情况审核表》各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收入证明材料:属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明材料复印件3份;属于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及年满18周岁家庭的《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就业状况申报表》或《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单位职工收入状况申报表》各原件1份,复印件2份;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非城镇户籍人员需出具在户籍所在地的农田及收入情况;

  2.将相关材料和《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交予辖区房产管理处,材料合格的向辖区房产管理处受理通知书。

  各辖区房产管理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料中应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核的日常服务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2)申请人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或住房所在地所属的辖区房产管理处领取《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生育及居住情况审核表》、《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就业状况申报表》或《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单位职工收入状况申报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3)申请人持《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桂林市房产管理局档案馆申请办理《房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证明》;

  (4)申请人持《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生育及居住情况审核表》、《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就业状况申报表》或《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单位职工收入状况申报表》到户籍所在地或住房所在地所属的社区、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现有住房状况、其它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办人签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单位盖章。

  3.各辖区房产管理处在接收申请家庭提交的《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时,应审查《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申请家庭是否签字承诺并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填写不正确的应当指导申请家庭重新填写。对《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填写正确、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将《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内容录入电脑,并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申请编号,受理时限从出具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计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的向申请家庭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时间从补齐材料次日起计算。

  4.各辖区房产管理处受理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次日起2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审查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可采取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了解申请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周边配套设施、状况,家里的车辆、家具、电器等配置情况,询问家庭人口、关系、户籍等状况及各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收入情况、居住地、拥有房产情况等,做好走访调查(走访调查需有两名工作人员以上,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也可以向申请家庭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索证或进行查档取证(查档获取的证件应加盖该部门公章)。

  1.辖区房产管理处每周将正式受理的申请户材料分批转交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核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申请审核资料转交记录》,注明交接材料名称、交接时间、份数等,城区民政部门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及其它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办人签字、城区民政部门盖章后将材料交回辖区房产管理处,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后将材料交回辖区房产管理处,由辖区房产管理处退给申请户。

  2.辖区房产管理处在收到城区民政部门交回的已经签字盖章《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审查情况,确定申请家庭的保障人数(保障人数不是根据申请家庭的申请数而是对照保障条件进行确定),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进行保障的方式。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回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不退回,下同),同时书面说由(填写退件通知书),将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在接收辖区房产管理处报送的《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申请家庭存在问题的,将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退回辖区房产管理处,并附书面说明,由辖区房产管理处再次进行核实。对申请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提交联席会议会审,待联席会议会审同意公示后,在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及辖区房产管理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的,辖区房产管理处通知申请人领取《桂林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核准通知单》。

  (1)申请家庭收到《桂林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核准通知单》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到房产管理局物业和房屋租赁联合办公室对其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案后到辖区房产管理处签订《桂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市房产管理局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部门、辖区房产管理处各留档一份,申请家庭持一份。由会审会召开的当月开始发放补贴,期限为一年,金额为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发放,未到达保障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金额发放。超过时间未落实租赁房屋、办理备案登记的,视为申请家庭自愿放弃租赁补贴资格。

  (2)申请家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给辖区房产管理处,由辖区房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存折后,发放给申请人,补贴款项为每季度转账到申请人账户。受保障家庭银行账号一经登记确认,不得随意变动,银行卡(折)发生遗失的,受保障家庭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需要改变银行账号的要及时报告市房产主管部门,否则造成无法转账而利益受损的,由受保障家庭自行负责。

  (3)辖区房产管理处在每季季初10个工作日前将每季拨款名单及变更事由报送房产管理局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部门。房产管理局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部门根据报送名单及金额审核后制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拨款通知单》。辖区房产管理处在接收房产管理局财务科转账后要严格按照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15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到申请户手中。

  (1)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制度。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后,按照申请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的先后顺序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实现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获得保障家庭持《桂林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核准通知单》到市辖区房产管理处签订《桂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相关程序按租赁补贴程序执行。

  每年度实物配租分配时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当年度实物配租分配范围,符合要求的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号。由于配租房源不足,未得到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已摇取轮候顺序号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间,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直接进入下次摇取廉租住房配租房号。

  (3)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实物配租分配时优先安排:

  ③经审核予以保障的家庭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⑤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

  (4)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1个工作日内到辖区房产管理处书面申报,不按期申报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5)市房产管理局有可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后,对待分配家庭下发《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摇取轮候号(房号)通知书》(由辖区房产管理处转发给申请家庭),申请家庭需在时间、地点摇取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号(房号),逾期不摇取轮候号(房号)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6)保障家庭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房屋的一层、二层住宅,摇房分户型分别进行。其余家庭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二层及以上住宅。

  (7)根据摇号结果,辖区房产管理处对申请家庭下发《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安置通知书》。申请家庭持《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安置通知书》到分管该房屋的辖区房产管理处办理实物配租入住手续,签订《桂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安置通知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获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住房租金。

  (8)已登记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因楼层、户型、地点等不适而摇房的,视为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摇房的保障家庭,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视同该家庭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2年内不对该家庭重新实物配租,调整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摇房家庭自取得《桂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之日起,在21个工作日内与房产管理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摇房家庭书面告知房产管理处放弃本次实物配租的,仅可获得再一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摇房家庭未书面告知房产管理处放弃本次实物配租,并因摇房家庭原因未在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自本次摇房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摇房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后次月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无特殊原因6个月之内未实际入住的,视为自愿放弃,2年内不对该家庭重新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时,按申请实物配租批准后登记的时间计算配租轮候登记时间。

  保障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家庭卖出或购买商品房、房改房或其他私有房屋的材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应增减保障人数、保障面积的,对其配租面积、租赁住房补贴额度相应予以调整登记,辖区房产管理处汇总后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辖区房产管理处通知申请家庭重新办理租赁备案及签订《桂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2)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应变更保障方式的,对变更结果予以登记,辖区房产管理处汇总后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再按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程序办理;

  (3)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申请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以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申请家庭,辖区房产管理处汇总后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1.采取不如实申报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2.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按合同约定入住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居住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应当按约定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4.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交纳物业服务费。

  5.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6.承租人装修房屋,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产权单位应当将装修的和注意事项告知承租人,并对装修情况进行安全督查。

  (3)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8.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9.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终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并说由。

  终止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3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辖区房产管理处,并结清相关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续租,续租租金按市场租赁价格收取。逾期不退回的,可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向提起诉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1.辖区房产管理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应一户一档,按档案编号顺序分批次排列归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1)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2)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材料、工作人员入户审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3)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核准通知单、实物配租安置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等。

  (4)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2.辖区房产管理处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名单清册、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实物配租安置名单清册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年)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3.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分批次管理,辖区房产管理处在每月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中,在《细则》的期限内进行分批次审核,在办结后,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编制移交档案清册,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兼管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

  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信息数据库,促进档案数字化,工作流程规范化,对廉租住房保障从申报、受理、审核和审批等各个环节实施动态管理,便于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全面地掌握廉租住房保障的总体状况。

  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档案申请、审核公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修改管理、房源管理、统计分析、系统设置、数据备份等功能模块。

  用户需按相应的权限行使职能,承担相应的职责:要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并进行动态修改及;要对信息资料及时导出备份;要配备单独使用的电脑、网,确保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在《细则》实施前已理但没有审核、公示、审批的,市房产局、辖区房产管理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审核、公示、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保障条件的,按《办法》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实施保障。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认为根据《细则》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保障人数或保障方式应有变动的,可在辖区房产管理处提出变更申报。辖区房产管理处按《细则》的进行受理,其它程序按照《细则》的执行。

  (三)需进行年度审核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细则》要求提交年度申报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按《细则》的要求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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