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临洮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每日甘肃网9月10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天上午,临洮县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飞等4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对组织、领导者宋某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对领导者潘某、闫某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对领导者张某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12名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全部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缴、没收非法所得185万余元,车辆4辆;并处罚金共计142.5万元;对4名组织、领导者均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飞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纠集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在茶楼、KTV等场所聚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陇西“十方山”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后,逐渐形成了以宋某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层级明确、组织稳定。通过开设赌场、插手经济纠纷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组织成员共计实施组织犯罪25起、违法活动8起,其中聚众斗殴3起、抢劫3起、寻衅滋事14起、敲诈勒索2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1起、赌博1起。致1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12人轻微伤,多名群众受伤。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自“十方山”聚众斗殴案件形成重大影响后,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及抢劫赌资、开设赌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陇西赌博、娱乐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飞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10项罪名。综合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羁押在陇西、临洮的部分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宣判。市、县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共200余人在三地旁听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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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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