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管?南宁一小区内200米的路上停了四五辆僵尸车
长期停放不挪窝的车辆,被市民形容为“僵尸车”,不仅占用了紧张的停车泊位,还造成了安全隐患。
日前,家住厢竹大道澳华花园小区的李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小区有不少“僵尸车”,有些已经停了好几年,车身残破,甚至成了“垃圾车”,不仅严重影响了道路环境,还给小区住户带来了安全隐患。
对这些“僵尸车”该如何处理,又该由谁来处置?对此,记者进行走访调查。
现场走访
200米道路停了四五辆“僵尸车”
昨日,记者来到澳华花园小区,看到了李女士所说的“僵尸车”。在一段不到200米长的丁字路,竟然停了四五辆“僵尸车”。
这些“僵尸车”停在路边停车泊位上,大都挂有牌照,如桂A、桂F、粤S。部分车辆已经残破不堪,车胎也瘪了,车身落满了厚厚的灰尘、树叶。透过车窗可以看到,车内座垫、方向盘大多已经腐烂生锈。
更奇葩的是,在该小区鸡鸣路尽头,停有一辆中型面包车,车身上贴满了“小广告”,花花绿绿的,车厢内堆满了废弃的沙发、木头、砖块等垃圾,成为名副其实“垃圾车”。
“这辆车停在这里至少有2年了,我们每天开店一抬头就能看到这辆车,就像是装满垃圾的车,对整条街道的环境卫生影响非常大。”路边一家卷筒粉店老板娘说。
“一开始有两三辆,最近又多了好几辆。”李女士说,小区是开放式的,每日出入的车辆相当多,而且小区道路狭窄,这些“僵尸车”霸占了公共停车位,让不少业主气愤不已。
“这辆车靠近幼儿园,孳生大量蚊虫不说,而且不知道车油箱里还有没有汽油,万一着火就麻烦了,极易造成安全隐患。每次带孩子去上幼儿园,都是提心吊胆的。”李女士担心地说。
记者走访了附近楼栋的住户,但大家都不知道这些“僵尸车”的主人是谁。“这辆五菱面包车,放在这里有一两年了,都不知道是谁的。它一直停在这儿,我们的车都没处停。”一名住户说。
社区也“头疼”
一个小区就有17辆“僵尸车”趴窝
“我们想移走这堆‘废铁’也不是一年两年了,尤其是最近小区车位逐渐趋近饱和,但车主就是不来清理,我们也很着急,很多居民也是频频打来投诉电话,怪我们不作为。”兴宁区兴东街道办澳华社区党总支部书记韦燕萍无奈地说。
近段时间以来,街道办和社区都接到不少市民的投诉,要求解决“僵尸车”。社区和街道办也一直关注“僵尸车”的处置问题,“‘僵尸车’存在安全隐患,还长期占用公共车位,浪费公共资源,而且一停就停多年,成了‘垃圾车’,给小区管理增加了难度。”
韦燕萍表示,据他们初步统计,小区里的“僵尸车”多达17辆,这还不算电单车等非机动车辆,“数量庞大,我们根本拉不走,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韦燕萍表示,别看只是处理一辆“僵尸车”,但光靠社区居委会的力量远远不够。为此,社区和街道办也曾经求助物业、小区所属管辖的交警支队,但由于经费、人力等原因,“僵尸车”仍一直“僵持”着。
“我们只能一次次地在‘僵尸车’上张贴告示,要求车主及时清理车辆。”韦燕萍表示,接下来,社区和街道办将再次张贴告示,要求“僵尸车”车主限期一周内必须清理,逾期不清理,社区将联合交警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强行拖离。
处置不容易
物业称对业主私有财产没有处置权
那么,对停在小区路边的“僵尸车”,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处置呢?记者跟随业主李女士来到澳华花园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解。“如果是‘僵尸车’占道或者违停,我们是可以处理的,但如果车主每个月都交纳停车费,我们也不好将这些车辆移走。毕竟这是业主的私有财产,我们没有处置权。”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人员说道。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恰好有两位交警到该小区处理车辆乱停案件。“假如这些‘僵尸车’造成安全隐患,交警是否有权对这些‘僵尸车’进行处理?”记者咨询道。
“这些‘僵尸车’停在市政道路上,只要是小区业主投诉,我们就会对这些车辆进行贴单处理。超过72小时无人前来处理,我们是可以对这些车辆拖走的。”执勤民警表示,同时也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僵尸车”,也可以拨打110反映情况。
律师建议
让处置“僵尸车”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条款对这类车辆进行界定或者认定。而且,对‘僵尸车’的管理一直都是难题。”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有宁介绍,这些“僵尸车”即便是长期无人问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仍然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属于有主物。不管是物业管理单位还是公安、城管部门,在处置“僵尸车”时就不能按照无主物的方式进行处置。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仅有五类“僵尸车”可以由交警部门直接处理。
具体法律条例
1.“拼装、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
2.“属于盗抢涉案的赃物车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涉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辆”,如套牌车、逾期为年检的车辆,可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罚
4.逾期不接受处罚,经过公告3个月仍无人认领的车辆可暂扣
5.无涉案但属无主的车辆,根据《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
《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但该办法中所称的报废车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必须强制报废的车辆,如大客车、大型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私家车不包含在内。
对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的“僵尸车”,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处置,但如何处置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僵尸车”仍没有规定。
根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报交警部门处置,或将“僵尸车”拖至不影响通行的区域进行停放。“因此,‘僵尸车’该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并没有明确。”黄有宁表示。
黄有宁认为,停放在停车场“僵尸车”,应由停车场经营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车主信息、停车时间等,在达到一定年限后,将情况报告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牵头,联合环境、工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处置。
黄有宁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现行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没有细化部分,制定“僵尸车”强制处理条款,以明确“僵尸车”的监管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让有关部门在处置“僵尸车”的问题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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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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