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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回报率高达135%?男子投资酒店式公寓未获益怒告开发商,结果...

  2015年,市民赵先生被Z公司售楼部宣传册上的“15年回报率高达135%”的广告标语打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来投资酒店式公寓。可4年后,酒店管理公司因经营不善,再也没有支付任何投资收益。赵先生认为,Z公司应当对此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是,他向七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Z公司支付其未收到的投资收益。

  日前,七星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投资酒店式管理公寓引发的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宣传:买房可享高回报

  2015年,赵先生在Z公司售楼部看到楼盘宣传广告,称业主购买房屋后可以坐享稳定、丰厚的租金收益。同时,销售人员向赵先生出示了项目的宣传册,该宣传册载明,Z公司所出售的房屋“月收益>月供,15年回报率高达135%”,这让赵先生心动不已,

  随后,他与Z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所购买的商品房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经营,不进行自营或自用或对外出租,同时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公寓租赁合同》,酒店管理公司每月支付相应的投资收益给赵先生。

  可是,由于酒店管理公司经营不善,从2019年年初开始,赵先生就再未收到任何投资收益。

  无奈之下,赵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认为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基于投资收益,也是基于Z公司宣传的年房价回报率等投资收益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视为要约,因此,要求Z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收到的投资收益。

  法院判决: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义务

  庭审中,Z公司称,公司与赵先生之间不存在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或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赵先生要求Z公司支付该投资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Z公司认为,赵先生所主张的投资收益实际是与酒店管理公司之间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收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赵先生应向合同相对人酒店管理公司主张其权利,故赵先生向Z公司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Z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Z公司的宣传广告中关于月收益、回报率的宣传,与房屋本身或相关设施均无关系,不应属于要约,应属于要约邀请,故赵先生不能以Z公司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义务约束Z公司,且赵先生已知晓且认可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因此,赵先生主张Z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主办法官提醒市民,若想通过购买商品房委托管理公司来出租取得投资收益的,一定要弄清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应承担各自的责任。牢记投资有风险,大家需谨慎。

  记者蒋璇 通讯员陈燕平 申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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