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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自媒体发布负面文章 开发商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

南方都市报 作者:赵青 吴笋林

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权益受到他人损害时,民法典就是我们的维权“利器”。

收到首件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

1月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收到了首件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业主在自媒体账号发布十多篇有关开发商的负面文章,地产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人某地产公司称,某自媒体用户李某系该公司所开发楼盘的业主。2020年5月14日至8月20日,李某在其使用的自媒体账号上累计发布了11篇侵害该地产公司名誉权的文章。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3日,李某在前述侵权文章被平台删除的情况下,又相继发布了5篇侵权文章。

该地产公司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对其名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请求禁止李某在其使用的自媒体平台发布涉及该地产公司文章的行为。诉讼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作为担保。

禁令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什么是侵害人格权禁令?禁令能产生什么效果?来自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主审法官李朋为读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侵害人格权禁令,是指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或可能造成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请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具有“适用于情况紧急情形”和“临时性”等特征,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官表示,上述规定明确了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规定也为涉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涉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侵害人格权禁令,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可以化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及时止损。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潜在的人格权侵权形成一定的震慑,有效阻断可能发生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面对某地产公司的申请法院将如何裁判?南都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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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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