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桂林买了房的看过来,您有一份购房补贴待领取
1月13日,桂林市发改委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发布了《桂林市加大重点行业扶持力度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若干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告。此前,桂林市发改委制定了《桂林市加大重点行业扶持力度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若干奖励措施》。目的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大扶持。其中对房地产行业的补贴有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对购买五城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予以补贴。
此次发布的细则对购房补贴的发放、领取以及使用进行了详细说明。去年12月在桂林五城区购买了新建商品住房的人,赶紧来了解一下吧,领取补贴好过年~
(一)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申报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生成的《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12月),《获奖企业发放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奖励明细表》(见附件1)。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并自愿申报奖励的企业,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获奖企业发放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奖励明细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审(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人:黄蓉,联系方式:2815508)。
3.奖励拨付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填写《获奖企业发放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奖励明细表》(见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印制发放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奖励企业明细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附申报材料,一并于2022年1月17日前,报市商务局(联系人:颜杰,联系电话:2825089)。
(2)市商务局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获奖企业按照现金管理规定,由企业财务部门指派财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当日发放完毕),携带获奖企业授权领取人领取专用消费券文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获奖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到指定地点领取专用消费券,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后生效。
(二)对购买五城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予以补贴
1.申请补贴办理期限
购房人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逾期不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补贴权利。
2.申报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购房补贴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1),购房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页,《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不动产销售发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给予购房补贴的条件》内容确认书(原件,见附件12)。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二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报流程
(1)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户,到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guilin.gov.cn/下载或在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购房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1),并据实填写。
(2)各开发企业负责收齐本公司购房客户的申请资料,填写《获奖企业发放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奖励明细表》(见附件1),加盖公司公章签署送审意见。
(3)由开发企业统一将客户申请资料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房产市场服务中心窗口审核。
(4)由市房产市场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复审(联系人:黄蓉,联系方式:2815508)。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填写《获奖企业发放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奖励明细表》(见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印制发放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奖励企业明细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附申报材料,一并于2022年1月17日前,报市商务局(联系人:颜杰,联系电话:2825089)。
(6)市商务局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获奖企业按照现金管理规定,由企业财务部门指派财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当日发放完毕),携带获奖企业授权领取人领取专用消费券文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获奖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到指定地点领取专用消费券,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后生效,发放给购房人。
4.申领购房补贴后退房规定
已领取购房补贴消费券如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消费券,若已使用消费券,需以现金形式退回,凭退还补贴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5.其他事项
(1)为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期间(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停办理2021年12月31日前签订、备案的新建商品房退房手续,特殊申请业务,按一事一议处理。
(2)消费券最小面值为100元,故补贴额仅补贴至百位数,例:按合同成交价1%核算补贴为12345.00元,实际可发放12300.00元消费券。
专用消费券使用
1.专用消费券使用场所共15家。详见“附件13: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使用场所名单”。
2.持有“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的人员到专用消费券使用场所使用,专用消费券使用时不设找补。
3.专用消费券使用期限为2022年3月31日之前,过期作废。
专用消费券的核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1.核销程序
(1)2022年4月30日前,由专用消费券使用场所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市商务局(联系人:颜杰,联系电话:2825089)。
(2)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下达确认核销垫付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企业资金的通知。
(3)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2.提交材料
专用消费券使用场所应提交如下材料:专用消费券使用场所申请核销垫付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奖励的请示(见附件14)、专用消费券使用场所申请核销垫付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资金明细表(见附件15)、专用消费券使用场所申请核销垫付2021年桂林市本级专用消费券承诺书(见附件16)、加盖获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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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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