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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委员会组织部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事业单位专项编制高层次人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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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事业单位专项编制高层次人才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9〕19号)、《桂林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编〔202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通过桂林市本级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专项招聘,并使用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招聘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拟聘人员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进行。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及市本级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情况,重点围绕事业发展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报送高层次人才用人需求。

  第六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需求情况进行梳理,制定、发布年度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初次岗位聘用。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聘用到八级管理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聘用到七级管理岗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可以聘用到十一级及以下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以聘用到十级及以下岗位。高层次人才首次聘用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的限制。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试用期满后,招聘单位有事业编制空缺的情况下,使用招聘单位事业编制,招聘单位没有事业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专项编制。岗位不纳入招聘单位岗位设置总量,不占用事业单位核定的岗位总数,符合岗位晋升条件,可由单位按规定程序正常晋升岗位,并享受与本单位在册实名编制人员相同待遇。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聘任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符合公务员调任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空缺等情况,提出调任初步意见,与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可按规定择优调任到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任职。各主管部门涉及调任的,应优先调任优秀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强化跟踪服务,及时掌握高层次人才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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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林兵桂林市委组织部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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