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经研究,现印发《桂林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桂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市财采〔2020〕28号)、《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采〔2021〕16号)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自行采购行为。
第三条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作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作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局机关纪委委员兼任。建立起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监督等业务岗位之间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采购需求科室负责政府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预算申请、签订合同、项目验收、财务报销、档案管理等手续。各采购需求科室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审核采购事项、资金情况、合同内金额及付款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系统的操作及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项目验收、采购资金支付和文档管理等工作过程,实行各环节审批、分级负责、全过程监督的管理体制。具体采购程序按照《桂林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合同文本应当经过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扎实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工作,各采购需求科要审查采购需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局政策法规科要审查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局办公室要审查采购需求是否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确保采购需求合理合法。
第七条应根据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科学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明确分包要求、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拟定合同条款、确定验收方案,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增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
采购计划应当经过各采购需求科室、局办公室审核,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局机关纪委要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审查,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岗位分设。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项目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执行政府采购时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做到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回避制度。各科室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条 廉洁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严禁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十一条 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全过程,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遵守情况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负责审查采购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局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局代管、直属事业单位限额标准以上(即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或达到公开招投标金额)政府采购项目要在开展政府采购前将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报局办公室审核,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要求按照《桂林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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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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