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十座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桂林市依法组织完成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和自治区第3号总河长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等文件。
现状有堤防或规划有堤防库区,其管理范围划定可按照上述有堤防或规划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法进行。
②对于具有年调节及以上性能的水库,其库区管理范围应不低于水库的人口迁移线,有条件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所明确的库区校核洪水位(包括库内岛屿)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本次划定应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原划定成果进行充分衔接;对于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其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应采用以下方法:
(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m~50m,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m~30m,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m~15m;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m~50m为保护范围。
(2)水库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等主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m~150m为管理范围;其管理范围以外150m~300m为保护范围。本次设计管理范围取值为50m,保护范围取值为150m。
(3)闸坝工程管理范围为:闸坝两端各50m~150m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100m~200m为保护范围。
(4)泵站管理范围为: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 m~30 m为管理范围;建筑物周边50m为保护范围。
(5)渠道管理范围为: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10m~30m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3m~5m为保护范围。
(2)河岸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划定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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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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