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br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级发放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市县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一、从2017年7月份起,我市将各县、临桂区上缴的保费收入分别拨回各县、临桂区,由各县、临桂区自行发放企业职工养老金,不足部分由各县、临桂区承担。即各县、临桂区从2017年6月起,每月月末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上缴到市社保局收入户,收入户转入市社保财政专户后,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各县、临桂区上缴的当月保费收入拨付到市社保局支出户,由市社保局分别拨付到各县、临桂区支出户,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二、每年市级收到自治区下拨的责任分担资金后,根据每年社保基金预算中各县和临桂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缺口数按比例拨付给各县和临桂区。
三、根据桂政发〔2013〕10号及市政〔2013〕140号文件精神,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谁缺口,谁弥补”原则分担。市本级及各县、临桂区政府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分级负责,各自承担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外的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及超预算执行收支缺口。各县、临桂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按照责任分担机制,足额将应负担资金列入预算安排,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截止2016年底各县累计欠缴的责任分担资金,请有欠缴责任分担资金的县在五年内偿还市本级财政,具体偿还时间及事项由各县根据实际财力情况做好偿还承诺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3〕76号)要求,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督查,确保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增加基金收入,缓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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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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