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div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通知div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市环境状况,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区)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将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桂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区)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市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三)明确普查义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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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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